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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1 关于加大对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惩戒力度、依法保障非共同生活方对子女探视权的提案
日期:2023-01-15 提案者:康莉等4人

调研情况:

实地了解妇联组织信访情况,了解信访人实际诉求。 

问题分析:

近年来妇联组织接处的信访案件中,离婚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有来访人反映,在争夺抚养权中,当事人认为谁先控制孩子谁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几率就大,导致恶意抢夺、藏匿孩子,拒绝让另一方探望抚养,意图让法庭认定孩子与己方长期生活,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从而在法院判决时优先取得子女抚养权。 这种观点属于对法律的误解,侵犯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理由为: 1.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但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配套的法律措施及明确的法律后果。

2. 保障离婚家庭子女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未成年人并非父母一方的私有财产,其身心发育尚不健全,离婚、暴力、抢夺、矛盾冲突等极易造成心理创伤。

具体建议: 

1.逐步推动将婚内及离婚后恶意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纳入违法行为范畴,加大对抢夺、藏匿一方的惩戒力度,未进入离婚程序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惩戒,已进入离婚程序的由法院负责惩戒,对抢夺、藏匿子女一方采取纳入征信系统、罚款、训诫等惩戒手段,依法保障另一方当事人的探视权,最大程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 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以抢夺、藏匿子女等行为强行控制子女,并非属于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的情况,扭转“谁控制孩子谁获得抚养权的几率就大”的错误观念,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和处理家庭纠纷的思维方法,避免家庭矛盾升级。

3. 相关部门组建由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婚姻家庭咨询师和律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婚姻家事队伍,及时对遇到问题、濒临离婚的家庭进行系统干预和指导,引导双方正确处理子女探视及抚养事宜,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