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十三五”期间,随着连徐、盐通、沪通、连镇铁路的建成运营,我省“三纵四横”高铁网主骨架基本形成,以国家干线铁路建设为主的时期进入收尾阶段,“十四五”时期将进入以宁淮、宁宣、盐宜、苏锡常等城际铁路建设为主的阶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等,地方铁路建设行业管理由地方政府负责。新的宏观环境和政策指引对我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铁路建设管理职责提出了新要求,但反观我省铁路建设行业整体情况,现阶段我省铁路建设管理尚未形成体系。
问题分析:
一是地方铁路建设管理顶层设计不够完善。法律是行政的依据。从铁路行业上位法情况来看,1991年颁布的《铁路法》正在修订之中,有关铁路运输、安全等法规制定也比较早,且主要针对国铁运输企业。从我省地方立法情况来看,经过多年努力,《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于去年5月1日正式施行,填补了我省地方铁路立法的空白,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但从我省铁路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来看,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服务保障等尚未形成体系,顶层设计尚需进一步明确完善。
二是地方铁路建设管理职责履行缺少支撑。2021年我省印发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21〕39号文),提出要优化铁路建设管理模式,但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建设程序管理职责等具体事项需要用法规的模式固定下来,才能保障意见顺利实施,保障各方职能依法履行。《意见》能够起到工作上的指导,但真正要付诸实践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解决。
三是地方铁路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尚未落地。目前地方铁路在建设阶段的建设程序管理和信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责任尚未厘清,行业监管部门职责边界模糊,需要相应加以界定。
四是自主营运铁路的营运管理制度尚未提前谋划。随着我省地方铁路的蓬勃发展,苏锡常快线、如通苏湖铁路、苏州水乡旅游线等将来我省自主营运的铁路项目很快也会建成通车,其营运管理和行业监管制度需提前研究出台。
具体建议:
一、加快出台我省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其相应的配套制度文件,推动城际、市域(郊)铁路等快速发展。面对新阶段我省铁路建设重心逐步转向地方主导投资建设的城际铁路和都市圈市域(郊)铁路的发展需要,要进一步完善铁路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地方铁路建设施工图审查、开工审批、竣工验收等各环节流程,建议省级铁路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我省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出台,保障地方铁路工程健康有序建设,加快打造“轨道上的江苏”。
二、提前开展我省地方铁路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研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研究,综合考虑长三角区域和我省地方铁路发展实际,适时出台《江苏省地方铁路条例》,更好推进我省地方铁路高质量发展,为江苏铁路率先实现现代化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