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2023年提案
0704 关于合理恢复和促进农村家庭禽畜养殖的提案
日期:2023-01-15 提案者:韩旗等2人

调研情况:

2022年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县域富民产业、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等多项要求。在江苏省“263”环境专项整治中,曾有些地方提出要建“无猪镇”“无鸡镇”,从数据上来看也出现了生猪出栏量下降幅度较大等问题,一定程度上背离了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现阶段我国也是一个粮食缺口的国家,家畜的禽蛋和肉也是很好的一种弥补渠道。

问题分析:

导致我省当前家庭禽畜散养方面现状的问题有以下原因:

一、生态环境保护压力较大

2016年,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向江苏反馈督察情况时,省委、省政府提出实施“两减六治三提升”行动,即263行动,对于畜禽养殖污染也展开了重点执法,对规模化养殖场的治理力度较大,但同时也导致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时较为粗暴,出现了“无猪镇”“无鸡镇”等情况。

二、污染治理责任过重

“谁污染、谁治理”的理念固然是合理的,但是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在缺乏合适条件、知识以及配套设施的情况下,由于家庭散养户不具备完全处理禽畜饲养污染物的能力,结果就是散养户逐渐被大量禁止甚至完全禁绝。

三、禽畜饲养和禽畜粪便利用缺少规划与指导                                                                     

禽畜饲养的主要问题之一在于禽畜粪污的处理问题,面对这一问题,存在源头减量、过程控制与末端管理的三者失衡的现象,源头控制走在前列,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及配套设施建设均未达到理想水平,抑制了规模化养殖与家庭散养禽畜的发展。

具体建议:

一、区分规模化养殖与家庭散养的管理标准

乡村振兴不能偏重生态振兴,也需要文化振兴、产业振兴并重,要在合理规划养殖业发展、废弃物资源化运用的同时,注重培养乡土产业,塑造乡村生产生活文化。应当区分规模化养殖与家庭散养的管理标准,调整理念,认识到家庭散养禽畜不仅是农村居民日常生产生活的正常需要,小规模的散养更具有“种养分离”“粪肥还田”的基础,通过区分标准的方式合理放开家庭散养禽畜,平衡好生态环境保护与乡村振兴需要、农村居民实际生产生活需要之间的关系。

二、因地制宜探索“种养分离”“粪肥还田”模式

利用家庭散养禽畜规模小、种植环境能够承载等特性,根据配套农田的面积与地势、作物种类、饲养禽畜种类等因素综合确定允许散养禽畜的种类、规模,探索“种养分离”“粪肥还田”模式。提倡“粪肥还田”并不是粗放地全量粪肥还田,而是需要因地制宜,根据粪污处理利用方式、排污处理能力、农田肥料运用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粪肥利用水平和还田模式,在粪肥全量还田、粪污商业化处置、种植户与养殖户合作处置等模式之间进行探索。

三、提升我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我省应当积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需要一定的处置能力为基础,而不是完全依赖散养户自己的处理技术和处理能力。我省需要进一步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既需要提升硬件设施水平,如禽畜粪污处理设施、有机肥加工设施、沼气发酵设施等设施设备的建设,也需要提升社会化、商业化服务组织的数量、服务能力、信息互通渠道和盈利水平。

四、综合利用多种手段推进

要做到合理恢复和促进农村家庭禽畜养殖,恢复农村“鸡犬相闻”的样貌,需要综合运用好宣传引导、政策支持、技术指导、从严执法的手段。通过宣传教育手段提升畜禽散养户的环保意识,为发展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发展商业化第三方禽畜废物终端处置服务提供政策激励,派遣专业人士加强对农户种养结合、环保养殖方面的技术指导,从严执法严守生态环境保护和禽畜制品食品安全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