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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2 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提案
日期:2023-01-15 提案者:毕晓红等4人

调研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于1988年,历经三次修正、两次修订,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本次《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 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等方面有了新的变化。为了配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需采取新举措更好地保护江苏省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于1988年,历经三次修正、两次修订,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本次《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 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等方面有了新的变化。为了配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需采取新举措更好地保护江苏省野生动物。目前江苏很多地方湿地建设的很好,已成为野生动物栖息的理想场所,市民又喜欢假日带着家人去欢度周末,难免会出现野生动物与人之间的时空交融。近年来在南京的紫金山、河西闹市区的大街上,时有发生野猪上街的现象,导致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问题分析:

我省当前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外来物种入侵情况亟待遏制

江苏已发现二百余种外来入侵物种,既包括加拿大一枝黄花等植物,也包括巴西龟、牛蛙、克氏原螯虾等动物,侵占和挤压了本土野生动物和植物的生长空间。2020年常州亦发生过市民偷偷将2.5万斤鲇鱼(埃及塘鲺)放生至长荡湖的事件,给生态环境和其他野生动物的生存带来极大威胁。

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有待优化

出于迁徙、迷路、觅食等原因,省内出现多起野生动物进入城市、乡村等人类生活区域的情况,尤其是中大型野生动物进入城乡居民的生活区域,既有可能给城乡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带来威胁,也可能由于处置不当给野生动物造成损害。同事居民缺乏防范和保护意识,不当投喂野生动物,也可能造成对野生动物的损害,或是导致自身遭受损害。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资源不足的现状也导致存在野生动物受伤、死亡或丧失回归自然环境机会等问题。

三、协作执法机制仍待完善

本次《野生动物保护法》提出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而野生动物保护面临范围广、多部门多头管理、执法人员不足、缺乏多部 门协作长效机制等问题,阻碍了更有成效地开展执法工作的需要。

具体建议:

一、规范居民与野生动物的接触

建议运用宣传教育与处罚手段规范居民与野生动物的接触。如面对南京河西地区、仙林地区偶发的野猪出现在居民生活区域的情况,南京市林业主管部门推出了手绘版《南京野猪偶遇指南》 ,其中包含了对野猪出没的地点的指示以及市民应当注意的事项,获得了较为广泛的传播,也是值得推广的做法。同时可以综合运用计算机网络、传统媒体、线下活动等形式,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内容进行宣教,提高居民的法律认识水平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水平。此外,建议考虑禁止不当投喂野生动物,并通过立法设置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优化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资源与工作机制

建议重点建设收容救护场所,增配专业技术人员与辅助人员,配备充足救护装备、食品、药品等物资,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确保野生动物救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于经过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应当具有合理的放归自然的手段,对于进入人类生活区域的野生动物,如果未能及时回归自然的,应当尽可能创造将被移交至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野生动物园等收容救助机构的野生动物放归自然的条件。建议建立野生动物跟踪监测体系,通过预判和跟踪,进一步建设野生动物防范和保护体系,保障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维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

三、探索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在林业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部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建立野生动物执法信息互通机制,多部门共同制定政策,技术能力和专家资源共享,探索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提升进行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能力,落实执法责任,健全执法机制。加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通过依法打击野生动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