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江苏省自1992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经过三十年的快速发展,截至2021年底,全省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8717.14亿元,累计提取12493.02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86.39万笔共11516.91亿元,在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关注到还有很多职工没有纳入到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内,尚未共享到发展成果带来的制度红利。2019年国家审计署对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业的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缴存人数为2263.44万人,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为1146.35万人。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仅占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缴存人数的50.65%。2022年徐州市审计局对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行业的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7月,徐州市共有82.37万企业职工缴纳企业养老保险,其中39.35万人未开设公积金缴纳账户,自2019年以来,共有27.5万企业职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但未开设公积金缴纳账户。由此可见,近三年缴存住房公积金与缴存养老保险人数差距进一步拉大。
问题分析: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伴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并发展起来的,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参与住房制度改革的主体是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因此,在公积金制度建立之初,这些单位职工是全部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后续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广普及过程中,由于宣传不到位、认识不到位、机制不到位,各城市都存在职工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的问题。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即“五险一金”,共同组成了我国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省现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范本)中仅对缴纳社会保险作了明确要求,未提及缴纳公积金事项。近年来,职工向用人单位追讨住房公积金的维权行为频繁发生,无论是受理职工投诉后的行政执法,还是法院诉讼以及强制执行,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而非从源头系统谋划,特别是群体性投诉,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社会稳定。
具体建议:
鉴于国内已有很多城市,如:大连、青岛、武汉、西宁等,已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书》(范本),通过健全完善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约束性,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应尽的义务,为职工依法维护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建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修订现行的《劳动合同书》(范本),增加缴存住房公积金条款,并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应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职工缴存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若擅自删除或篡改该条款劳动合同不予备案”。从就业源头促进我省更多职工能够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低息贷款,扩大制度覆盖面,持续促进民生,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