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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9 关于进一步简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提案
日期:2023-01-16 提案者:李建芳

调研情况:

在城乡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有些项目会涉及使用林地。而在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中,手续办理时间一般较长,程序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实施的进度。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通过调研并借鉴别的城市做法,建议简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程序,调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部分审核审批权限,加大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力度,切实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根据扬州涉林项目审批情况,并结合外地一些简化做法,特别是省委信书记在政协大会上的讲话,----全力支持和鼓励地方敢闯,持续为基层赋能减负,坚决破除不合理的制度性障碍。在顶层设计的框架内,能够大胆去试。故提出此建议。

问题分析:

1、林地定额缺口凸显。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定额管理,省林业局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使用林地定额和全省建设情况,将定额指标分解到各市,并明确定额指标优先保障省重大和市县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从严控制经营性项目。但在国家林地定额收紧和地方经济建设发展加快双重因素作用下,实际下达的林地定额指标已无法满足项目建设的需求。

2、项目审批程序复杂。目前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须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层层上报、层层把关,流程复杂且耗时较长,导致项目用地难、审批慢,造成工程时间延长、工程成本增加等问题。

3、部门融合尚不充分。目前林地征占手续难以办理,一定原因是林地规划、土地规划、城市规划未能充分衔接,对林地的认定、管理技术标准不一致。而且林地征占用要求占补平衡,进行异地恢复,随着国家耕地非粮化要求,在耕地上恢复造林已不可能,其他未利用地少,有些项目无法进行异地恢复。

具体建议:

为进一步优化项目涉林审批工作,建议根据江苏省实际,参照浙江、福建等省的相关做法,在顶层设计的框架内,创新思路,加强指导,优化营商环境。

1、优化指标供给。建议省林业局在严格保护和节约集约使用林地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积极向国家林草局争取林地定额倾斜支持,并因地制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优化资源配置和定额供给。加强指导地方层面建立林地定额管理项目库,按照成熟优先、用管兼顾的原则对项目按成熟程度分级分库管理,并实时动态调整,切实做到林地保护和利用并重。

2、简化审批流程。为从根本上解决林地审批的堵点问题,有效解决项目用地难、审批慢等问题,建议省林业局结合我省实际,按照林地类型、保护等级及林地使用规模等,将部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事项进行下放或委托审批。如:除国家级权限外永久使用林地涉及国家公园,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及以上各类自然公园,省属国有林场,基干林带,跨设区市的,以及国家级、省级生态林面积大于等于1公顷,林地面积大于等于2公顷的,由省林业局审核。除上述以外的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审核权限可委托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时,结合实际加大临时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力度。

3、强化规划引领。建议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加快新一轮地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进程,注重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尽快形成法定规划文本,画好林业“一张图”,实现与自然资源部门统一分类标准、统一技术规范、统一数据平台,切实解决自然资源部门与林业部门因土地利用分类不同、标准不同所导致的认定不一致问题,从根本上破除了土地性质认定交叉的瓶颈。

4、实化服务举措。建议出台建设项目林地使用手续容缺的相关政策,将林地许可作为施工建设前置环节而非征地手续办理必须条件,在重点项目办理征地手续时,可建立“承诺+容缺”的审批绿色通道,即:植被恢复费缴纳后,以林地使用手续办理承诺代替林地使用许可,先行批复土地征收和农转用手续,待林地定额下达后补办林地手续,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优化、简化、整合审批流程和环节。同时,不应因为有些区域对机构改革前遗留的林地违规占用问题而连带影响新项目的审批,对于违规使用林地时间较早,已无法准确鉴定违法主体及其破坏林地的面积以及破坏林地的时限,建议专题专议,破解林地审批难问题。

5、深化宣传引导。林地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执法难度大的工作,对林地的管理及涉林项目的落地服务,林业部门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但社会上对林地依法征占用的政策不清、“严管林”的意识不强,建议多形式多途径向社会各界宣传森林资源保护政策法规和生态安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全社会自觉保护森林资源和依法征占用林地意识,积极营造社会支持、关心、参与林地资源保护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