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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0 关于制定有关宗教院校毕业生在南京同等落户政策的提案
日期:2023-01-16 提案者:李兰成

调研情况:

党和政府重视宗教工作、"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的方向",重视宗教界的人才队伍建设,健康有序的传承,习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会议报告中指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和改进侨务工作,形成共同致力民族复兴的强大力量"。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 

党和国家重视宗教工作,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院校培养、教职认定、备案管理等。有国务院制定的《宗教事务条例》及系列相关管理办法,规范教职人员管理,保障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目前我省(含南京)各宗教的教职人员是从国家认定的正规宗教院校毕业,但目前由于我国的宗教院校并不在教育部里面,因此产生了宗教院校毕业生在南京工作,如何享受同等学历待遇、便捷落户的问题。

问题分析: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促进南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了《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积极鼓励海内外大学生来宁工作生活,对扩大南京人口规模、增加城市竞争力和辐射能力、加快社会全面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1、该《办法》申请规定为“(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2、申请条件“第四条:依学历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申请人,需自行开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符合大专条件的,需先行开具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证明。”为此,需要提交学信网上开具的《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的《认证报告》。

3、实际困难:在南京宗教界从宗教院校毕业的教职人员,虽具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本科、大专学历,却因开不出上述报告与证明,而无法享受国家承认的同等学历之待遇,影响人员生活工作与安心,也影响到难留人才也影响到"坚持宗教中国化的方向"继续和深入。

具体建议:

从落实习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坚持宗教中国化的方向"及有关宗教人才培养的高度对在我省的南京宗教界工作,从正规宗教院校毕业的学生,在落户问题上享受国家承认的同等学历之待遇。

1、鉴于宗教院校学历,目前尚无法直接从学信网或教育部开具,建议暂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报告,包括宗教院校毕业证书等相关材料,给予同等学历的认可;

2、落户地按照《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宗教团体或宗教场所设立集体户,便于落户;

3、有随迁家庭成员的,参照以前出台的《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暂行)第十条之规定办理(2018年6月1日开始执行),并逐步完善此相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