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2023年提案
0675 关于进一步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费率补贴、实施风险补偿基金的提案
日期:2023-01-16 提案者:曹丽虹等2人

调研情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中的主力军。近年来,我省着力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效,目前全省有纳入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16.8万家,经市场登记的农民合作社5.3万家,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5828家,各类主体组织优势凸显,服务能力持续增强,经营活力加速释放。但日常走访调研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感到贷款融资困难,发展受到较大限制。为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等要求,引导融资担保、信贷等金融资源更加聚焦支小支农、降费让利,特提出进一步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费率补贴、实施风险补偿基金的提案。

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增加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专项扶持基金,主要用于对银行新增贷款产生的风险进行补偿,或者对银行产生的贷款呆账给予补贴。我省历来重视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例如,为最大程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2010年省财政将原分散在各政银合作产品之间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整合为省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统一为基金支持的各类政银合作产品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共同在基金项下推出“苏农贷”子产品,发挥基金政策功能,完善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支持8家合作银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低门槛、低成本信贷服务,并由省农担公司对符合规定的政策性业务给予担保。“苏农贷”自2021年11月正式上线以来,累计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461家,放款23.98亿元,平均利率4.43%。镇江市加大对农业担保公司、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费率的财政补贴,鼓励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提高贷款可得性,同时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整合财政风险资金池,并取消放大倍数,按照银行机构40%、财政风险资金池承担60%的比例进行风险共担。目前该市农业担保公司费率低至0.8%以下,担保规模同比显著上升,2022年前三季度全市各银行机构为试点乡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授信8.93亿元。

问题分析:

政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兜底风险,有效带动了金融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降低融资门槛,减少融资成本,给予融资便利,但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看,一是贷款需求额度不高,对银行放贷缺乏吸引力;二是信用信息不全,缺少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档案以及稳定现金流等数据;三是抵押担保条件不足,名下缺少有效抵押物,抗风险能力较弱。从金融部门来看,一是省内大部分银行机构在农村和乡镇没有设立物理网点,面向面广量大的农业主体营销成本较高;二是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相对保守谨慎,在实际中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授信成功率不高;三是部分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县域分支机构贷款审批权限较小,贷款流程偏长;四是开发的金融产品不多,部分产品还不能完全满足农业生产周期需要,更灵活的信用贷款占比有待提高。从政策本身来看,一是政策惠及面有待扩大,政策设立之初,出于资金使用效益及安全性考虑,将支持对象定位为县级及以上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实际上,部分成长型、处于发展初期的经营主体更加迫切需要获得支持;二是单体贷款限额有待提高,无法充分满足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

具体建议:

一是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担保合作机制。深化政银担合作,进一步引导各级各类融资担保机构降低传统风控下的贷款准入门槛,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缺抵押、弱抵押的实际情况,放宽抵质押担保措施,以家庭信用反担保措施推进担保业务,注重“看人”“看事”“看发展”,解决农村金融普遍存在的互保、联保和村干部、公务人员提供担保的问题。

二是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补偿基金激励制度。要充分考虑农业的弱质性和特殊性,积极在全省各地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补偿基金,进一步扩大财政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向“三农”领域倾斜。同时对贷款前期业务办理、风险发生规律、风险损失评估等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改进风险评价和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财政补偿比例。强化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提高贷款可获得性,优化贷款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三是持续优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鼓励各级各类融资担保机构结合各地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因地制宜开发低门槛、低成本、易申请、高效率的业务产品,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融资需求。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具备信贷发放功能的基层物理网点布局,培养一批扎根基层、熟悉“三农”的基层信贷员。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适度提高授信额度、降低不良容忍度。

四是进一步扩大贷款规模和覆盖面。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动态更新本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及时推送给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深入田间地头开展金融扶持政策和金融知识辅导。银行机构要逐步建立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贷等级评定制度,降低扶持对象的门槛,对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发挥财政金融支农政策的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