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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69 关于完善《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加强我省河道管理保护的提案
日期:2023-01-16 提案者:庞凌

调研情况:

在省人大常委会农委和省水利厅的支持下,22年7月、8月间先后赴苏南、苏中、苏北市县与河道管理保护相关的水利部门单位进行专题调研和实地考察。主要包括苏州市张家港市水利局、张家港湾、张家港朝东圩-环城河水利风景区、南通市如皋市水利局、如皋市磨头镇、南通市海安市水利局、海安市贲家集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所、江苏三零面粉海安有限公司、海安新通扬河生态区生态廊道建设工程、镇江市水利局、镇江市金山街道办事处、镇江市和平路街道办事处、镇江市宝塔路街道办事处、扬州市水利局、扬州市东关街道办事处、扬州市琼花观社区、淮安市水利局、淮安市洪泽区水利局、洪泽区高良涧街道、洪泽湖、宿迁市水利局、骆马湖水源保护区等。专题调研走访前先将调研主要问题告知相关单位,调研过程中主要与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相关的执法人员、社区主任、普通市民、村民进行了沟通与访谈,另外在张家港市、如皋市、海安市、镇江市、扬州市、淮安市、淮安市洪泽区、宿迁市水利部门召开了八次座谈会,主要围绕河道管理中河长制、岸线保护、非法采砂治理、农村河道管理以及《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的绩效性、存在的突出难点和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问题分析:

绿色生态是可持续发展的坚实根基,是高质量发展的最美底色。河道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河湖众多、水系发达,水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6.9%。丰沛的江河湖泊资源和多样的水生态环境,是江苏的特色和优势,保护好河湖生态环境、利用好河湖资源,事关江苏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福祉。近十年来我省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做好河道管理工作,2017年9月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制定通过了《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9月修改)(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为我省规范河湖管理保护,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条例》实施至今,也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人民群众对水生态文明、对幸福河湖的要求不断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上位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新近颁行,对我省河道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目前我省河道管理保护制度和实践尚存在以下问题:

1.河道管理和保护的资金保障现有规定不明确,经费投入不足,特别是镇村级河道管理和保护资金缺乏,一定程度上影响相关主体管护职责的承担。 

2. 《条例》规定的河道保护范围及其相应的禁止性行为规范尚缺乏明确规定,不利于河道管理保护工作。

3. 河道保护规划和防洪、水资源等专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等规划衔接较为困难。

4.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河道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确权较为困难,河道划界确权、河道保护规划制定中政府各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尚未真正有效建立。 

5. 涵、闸、泵站、水电站设立安全警戒区的范围缺乏明确规定。 

6. 河长的责任机制有待深化压实。

7. 河湖资源开发利用仍亟待加强规范。

8. 河道保护综合治理扶持力度还需加大,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等方面尚未形成有效的资金投入机制,难以有效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具体建议:

1.增加河湖管理及综合治理经费投入和人员保障 。建议立法允许各级政府设立河湖管理专项经费,加大河湖管理经费的投入,拓宽管理经费的使用范围,明确可以出台有利于推进河湖综合治理的优惠政策、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以利各地政府有计划地推进以河湖生态修复、生态清淤等为重点的综合治理工作,逐步恢复河湖生态功能,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建议通过《条例》修改完善或者通过制定配套的细则或政策明确对乡镇、街道、村等基层单位河道管护经费投入、管护人员保障。

2. 完善河道保护规划内容。 建议根据河道保护的新形势和需求,立法完善河道保护规划相关内容表述,如增加关于明确河道功能定位、水文化保护与传承等内容。同时根据江苏省《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中“多规合一”的要求,调整与相关规划衔接内容,增加三区三线划定与保障防洪安全,预留防洪设施建设空间的要求。

3. 增加河道保护范围和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是《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但目前河道保护范围的定义尚不明确,其划定也没有明确依据,实际操作难度大,同时也没有明确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具体禁止那些行为,建议《条例》修改完善时增加河道保护范围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4.增加安全警戒区范围的细化规定。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涵、闸、泵站、水电站应当设立安全警戒区”,但是没有规定安全警戒区的范围,也没有明确安全警戒区是否包含水域和陆域,为便于实施,建议根据《条例》另行制定细则对安全警戒区范围进行界定。

5.进一步完善河长制责任考核机制及其配套制度。 “河长制”是国家水环境治理中应对综合治理和涉水机构之间协同难题的一项体制机制创新。建议《条例》结合江苏省委《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五级河长体系,并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完善“河长制”的考核程序、责任考评标准和问责机制等配套制度,确保“河长制”在实际运行中高效、规范。

6.增加河湖管理保护能力建设的内容。 建议《条例》引导加强河湖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基础数据库和地理信息系统,加强河湖巡查管理、监测管理、资源管理能力,坚持以信息化引领河湖管理现代化。建立和完善健康河湖评价机制、涉水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等河湖保护长效机制。 

7.其它建议。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各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针对“河道划界后如何确权”、“涉河建设审批流程中不同部门协同、信息沟通”等问题,在后续的《条例》修订或相关实施细则和政策制定时进行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