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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1 关于进一步规范文体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提案
日期:2023-01-16 提案者:单杰

调研情况:

国务院在2021年《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各地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目前,各省市因地制宜地健全监管治理体系。如上海市采用“总-分-总”监管模式:“总”,发挥综合治理优势;“分”,文化和旅游、体育和科技等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总”,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综合执法。山东省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类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浙江省采用“三分类三联合机制”。即:“分类准入+联合审批”“分类排查+联合推进”“分类处置+联合执法”。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于2022年印发《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从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培训内容、师资队伍、办学场所、收费管理、组织保障等方面,全面规范文体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和监管工作。

问题分析:

在调研学习部分地区管理经验中发现,省内文体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和发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监管单位缺少执法权限,监管过程难以实施有效约束。

二是审批准入门槛高,申请人特别是存量机构办理准入的意愿不强。

三是“快资本”与“慢教育”的矛盾,导致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质量不高。

具体建议:

1. 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一方面加强顶层设计。厘清文体类校外培训监管的相应职责,落实“市级统筹、属地负责”工作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切实加强对文体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重点落实预收费监管制度,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另一方面,统一监管和执法权限。针对文体类校外培训机构执法权在教育部门这一问题,建议利用综合执法改革等契机,赋予文体旅部门相应的执法权限。

2. 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建议通过业务梳理、流程再造、材料精简、告知承诺、平台搭建等方式,为消化存量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开办新校外培训机构提高便利度。同时,因校外培训机构数量较多,建议放宽存量校外培训机构的转换时间,使存量过渡更加平稳。

3. 推动办学高质量发展。积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办学由规模扩张向内涵式发展转变,通过强化党组织建设、采取集团化办学、优聘教学指导专家等方式,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处理好教育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关系,促进文体类校外培训机构“普者转优、优者更优”,助力校外培训机构提升办学质量,真正回归到育人的轨道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