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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4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提案
日期:2023-01-16 提案者:张洪晖等2人

调研情况:

生育,一头连着千家万户的民生幸福,一头连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数据显示,南通老龄化程度在全国排名前列,2021年全市人口出生率仅为4.47‰,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低生育问题 较为严峻。近年来,随着新业态新经济的发展,各种灵活就业方式应运而生,并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灵活就业女性群体的规模也日渐扩大。这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属于育龄期女性,是生育二孩、三孩的主力军,她们的生育保障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女性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生育保险依法覆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项待遇。

目前,国内一些地方已进行了一定的实践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实践效果良好。2022年6月29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的通知》,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在生育时按规定可享受和其他参保职工同等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待遇。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区确定。其中宁波市、衢州市等地已明确费率与在职职工统一,为0.5%。生育津贴标准按其新生儿出生时的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30×生育女职工法定产假天数计发。申领条件为2022年7月1 日起生育时在本市职工医保待遇正常,且申领生育津贴时已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2022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指出,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大多处于生育年龄段,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有利于加强生育的相关保障。 

问题分析:

为了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障权益,早在2013年,我省出台政策,明确“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也就是说,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适龄妇女生育时,可通过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但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等福利。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不稳定,适龄妇女生育期间往往暂时丧失劳动力,面临于经济成本高、失去经济来源、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等现实困境,导致相当比例的灵活就业女性群体想生不敢生,无法支持响应国家生育政策。

具体建议:

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津贴,既是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实质性利好,有利于缓解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提高社会生育保障的公平性,维护各类生育主体权益,更是对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决策的政策性激励,对推动三孩生育政策有效落地、促进南通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建议我省借鉴外省做法,出台政策措施,探索允许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女性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津贴,让女性切实感受到“友好”的社会环境,消除生育焦虑。涉及生育保险缴费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按一定比例由省、市、县级财政配套,也可由参保人自行按社会平均工资基数参照在职职工单位缴纳的比例0.5%缴纳,更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和生育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