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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 关于加强月子会所使用仪器开展盆底康复治疗监管的提案
日期:2023-01-17 提案者:崔志明

调研情况:

近年来月子会所(月子中心)作为提供产后母婴服务的新兴业态得到蓬勃发展。部分月子会所除了提供母婴生活照料服务外,还会提供康复治疗类的诊疗服务,尤其盛行使用盆底肌肉康复仪器为产妇进行盆底康复治疗,隐含着极大的危害。 

问题分析:

一是无照诊疗泛滥,危害产妇身体健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只从事母婴生活照料服务的月子会所仅需领取《营业执照》就可经营。而提供康复治疗等诊疗服务的“月子会所”依法纳入医疗机构管理,必须同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可开展诊疗活动。目前大多数月子会所仅领取了《营业执照》,而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护人员,这样的非医疗机构内,无医学背景的工作人员使用仪器开展盆底康复治疗,极有可能严重危害产妇健康。

二是卫生不达标,极易造成感染性疾病传播。使用盆底肌肉康复仪器进行盆底康复治疗需要通过仪器上的粘胶电极片和阴道探头分别给予肢体和阴道进行电刺激以进行生物反馈训练,以纠正患者盆底肌肉收缩活动,达到促进盆底肌肉正常收缩功能恢复的目的。这些月子会所既达不到相应的卫生条件,也没有规范的消毒设施,甚至会给顾客重复使用盆底肌肉康复仪器的阴道探头等部件,极易造成感染性疾病的传播。 

具体建议:

一、对违法开展此类盆底康复治疗的行为从严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联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时发现月子会所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线索,一经查实,依法严厉处罚。

二、严防医疗器械非法流入月子会所等非医疗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月子会所采购及使用的盆底康复治疗器械进行溯源排查,对此类医疗器械的生产厂家加强监管,杜绝此类医疗器械直接流入非医疗机构。同时警惕部分医疗器械的生产厂家将实际医疗器械产品更改包装、说明及名称等,以所谓“非医疗器械的盆底训练仪”大量销售给月子会所进行非法诊疗。

三、促进“月子会所”行业自律,规范服务活动。推进月子会所的行业自律,宣传、鼓励月子会所加强对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制定的《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和服务指南》等规范的学习应用,对“月子会所”的服务质量、卫生安全等关键环节进行改进、依法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