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金融企业的通力配合下,全省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健全、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发展水平持续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获得感进一步增强。省委省政府也在为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创金融的发展提供政策空间和营商环境。但是,当前普惠金融领域,以货币政策、考核评价驱动的发展红利正在逐步减弱,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碎片化、分散化导致的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制约着普惠金融工作向纵深发展。
作为创新主体的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在持续发展过程中还面临一定的体制机制障碍,亟待通过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征信体系,以促进普惠金融发展,这对整个社会的金融管理水平和企业征信系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问题分析:
(一)信息共享不充分,数据来源受限
我国信用信息大部分由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掌握,缺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协调机制,信息孤岛现象比较明显。除了金融机构必须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信贷数据外,市场化征信机构通常只能从互联网抓取企业的公开信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强化产品服务。从信息采集内容来看,主要以企业基本信息为主,其次为财务信息、水电气费信息、税费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数据与企业信用状况的关联度不高。对于招投标、合同履约、收付款等能够反应企业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的信息采集难度大。
(二)征信信息、产品标准化程度不高
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自身所需分别建立各自不同的信息系统,导致各信息系统之间的接口规范、数据格式、统计口径等各不相同;由于信息采集周期及要求也多有差异,各部门数据质量参差不齐,数据不具有通用性。同时各企业征信机构业务侧重点各不相同,评价标准不一,也使得各家企业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内容各异,针对同一家企业的信用评价也不一样,不能准确、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信用状况。
(三)征信产品较为单一,科技含量不高
如前文所述,前端征信信息来源有限导致了目前企业征信机构为企业提供的信用服务产品较为有限,大多数征信机构的企业信用服务产品以信用报告、信用评分、贷前调查服务为主,缺少针对企业特点的信用服务产品。另外,虽然目前部分企业征信机构开始利用区块链、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开展业务,但由于一手重要数据来源受限,企业征信机构往往将资源向前端倾斜,使得本应成为征信机构核心竞争力的数据分析、建模等部分的研发投入减少,征信产品科技含量和质量不高。
(四)市场规模有限与企业征信服务供给不足之间的悖论
一方面,虽然目前企业征信机构有131家,但除了部分平台持续运营外,大部分平台因政府重视力度不够,部门协调难度大、非公开政务信息归集困难,平台使用受到限制。征信机构在征信服务企业融资方面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征信服务供给不足,无法满足企业对征信服务的需求。
另一方面,企业征信市场发展时间短、市场化程度低、市场规模小(仅20亿元)。2016年以来,30多家企业征信机构因自身经营困难主动注销或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质开展征信相关业务而被人行注销。由于业务开展始终不达预期,全球最大的征信机构益博睿于2020年决定退出中国市场。
(五)合规理念不够深入
监管办法要求企业征信机构对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合规性把控。但在实践中,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征信机构为快速占领市场一定程度上会牺牲对合规性的严格要求。
目前,实践中通常采取由数据提供方承诺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等事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或侵权事宜导致的赔偿责任等方式防范数据合规风险。然而这种以“承诺”代替数据穿透审查的方式存在相当大的合规风险。
具体建议:
(一)多途径完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
建立完善高效的公共数据平台,覆盖政府各部门机构,汇集工商登记、社保、医保、不动产、公积金、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等政务数据。强化平台制度保障和技术保障,夯实数据质量,为征信机构提供产品开发原材料。
征信机构除通过政府公开数据采集企业信息外,还可以借鉴日本经验,从行业商协会获取信息。同时也可以与数据服务商、合作机构等进行数据交换的形式,及企业授权同意下共享信息的形式采集信息。通过多种渠道采集数据,确保采集到有效数据源的全量数据,保证数据采集的全面性。
此外,征信机构还可以利用替代数据丰富信息采集内容,收集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支付、资金流动、商业交易、保险缴纳、运输及租赁等数据,作为传统信贷数据的有力补充,以更加多维的角度反应企业信用状况。
(二)建立统一的企业征信数据标准规范
一是规范企业征信机构采集数据的格式和要求,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和规范,统一各行业信息系统之间的专业术语、数据格式、代码标准和统计口径,确保各企业征信机构采集的数据具有标准化的格式,保证根据采集的信息整理、保存、加工后成型的信用产品的信度和效度。
二是建立企业信用服务产品标准范式,规范行业服务。针对企业信用报告、信用评级报告等能够证明企业信用水平的文本,需要建立统一格式,出具标准化文本范式,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
三是推动企业征信服务产品互认,建立信用服务产品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的互联互认联动机制,扩大企业征信服务系统和产品的应用。
(三)丰富企业征信信息产品服务
从国外实践看,企业征信服务产品种类丰富,除了信用调查、信用报告等基础类服务外,还有信用评分、信用管理咨询等增值类服务,且征信产品应用广泛,不仅能够直接对接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企业主体等,还应用于行业协会、跨国及跨地区交易,有效促进了企业融资贸易。
因此,可借鉴他国经验,创新企业征信服务产品,依据企业自身特征和贷款需求,研发针对性强的征信产品,丰富企业征信服务,满足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对征信产品多样化的需求。
同时,征信机构应该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在提高企业征信服务产品社会认可度、企业征信系统推广使用、企业信用调查制度完善等方面进行投入,提高征信产品的使用率。
(四)建立企业征信服务“双轨制”发展模式
企业征信服务是我国企业征信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征信市场占据重要位置,在征信资源配置方面起重要作用,应重视企业征信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继续加强央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服务企业能力。同时,政府积极推动各部门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综合性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公开相应企业信用数据,解决信息割据问题,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二是着重培育市场化的征信机构。鼓励市场化的征信机构通过合并、建立联盟合作关系发展壮大,扩大机构规模,形成企业征信服务规模效应,增加企业征信市场高质量征信服务的供给。通过“政府+市场”双轮驱动模式,政府征信系统和私营征信机构系统协同发展,逐步实现银行信贷信息及非银信息全面覆盖评估企业信用状况的局面,从而增加企业征信服务供给。
(五)推动企业征信业务提升金融科技属性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信贷市场交易数额快速增长,传统征信产品已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市场对征信产品的升级换代提出了迫切需求。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去信任、时间戳、非对称加密和智能合约等特征。区块链技术与大数据相结合可以其独特的运行方式打破传统征信业务模式,在解决信用信息采集不准确、信息不共享、征信成本高等诸多问题上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可以在监管合规的前提下,大力推广区块链与大数据技术,推动征信产品提质增效。
(六)明确企业征信业务边界、加强合规监管
由于我国众多小微企业管理结构简单、经营者与企业高度融合的特点,企业征信机构往往将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与企业信用状况关联,进而违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监管部门应加强合规监管,进一步明确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业务边界,对信息提供者的业务合法性、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审核,并联合公安机关加大违规惩处力度,推动征信业务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