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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 关于推进江苏省“交通+能源” 高质量发展的提案
日期:2024-01-21 提案者:民盟江苏省委会

调研情况:

加快建成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其关键在于优化交通用能结构。而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网与能源网融合发展,推进形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交通运输新能源供应体系,则是优化交通用能结构、加速推进交通运输用能从高碳向低碳(零碳)方向发展的重要手段。

利用交通基础设施用地与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光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是近年来交通与能源融合发展的重点领域,江苏主要做法是在交通基础设施铺设光伏项目。根据应用场景不同,主要分为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客货枢纽场站等光伏项目几种类型,目前全省高速公路已建成分布式光伏54个,机场光伏项目4个,南京、南通、常州、等港口码头均铺设了光伏发电设施,淮阴船闸是国内首例利用内河航道护岸建设的光伏电站等。

从全省情况来看,“交通+能源”发展理念已在江苏得到广泛认可,但整体仍处于初级阶段,应用规模不大、智能化水平不高、布局不均衡。以高速公路光伏项目为例,邻省山东高速利用公路沿线的互通匝道、收费站、服务区等区域已建成约120个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达250MW,是江苏的数倍。

问题分析:

制约江苏省“交通+能源”发展的因素较多,具体有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立项依据。《江苏省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江苏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未对交通基础设施新能源发电设施建设提出布局规划,《江苏省“十四五”绿色交通发展规划》仅提出“鼓励在服务区、公路和航道沿线、港区等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光伏、风力、潮汐等发电设施”,加之各地方政府对此类项目支持力度不同,导致很多在高速公路边坡、隧道隔离带、互通等区域建设的光伏项目在立项过程中被认为缺少上位规划依据而被叫停。

二是用地权属不明。《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意见》(苏发改能源发〔2014〕1131号)规定“凡是利用建筑屋顶及其附属场地建设的,该附属场地的土地现状应为建设用地,并且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一致”。交通运输领域中适宜开展光伏项目建设的多为高速公路服务区、公路边坡、港口、航道、客货运枢纽场站等交通基础设施的空旷场所、屋顶等,这些土地一般属于划拨土地性质,交通基础设施的经营人并未取得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证。受此影响,在光伏项目审批过程中难以获得审批通过。

三是缺少标准体系支撑。当前交通基础设施铺设光伏的技术标准有《公路沿线设施太阳能供电系统通用技术规范》(GB/T 24716-2009),该标准规定了公路沿线太阳能供电系统的组成与分类、选用原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储存。总体来看,国家及江苏省缺少交能融合项目建设指南与标准规范,例如交能融合设施设计、施工、验收、评价各环节的技术标准,尤其是涉及到施工安全、车辆驾驶安全、避免二次伤害等方面的技术要求目前尚不明确,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项目开展。

具体建议: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加快出台交通基础设施新能源推广应用行动计划、交通基础设施新能源设施布局规划等政策性文件,推进以太阳能开发利用为主的清洁能源在交通基础设施中的创新应用。

二是创新政策机制。2021年国家能源局《关于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地方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推动出台土地、财税和金融等支持政策,减轻新能源开发建设不合理负担,调动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积极性。建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推动政策机制融合创新,研究出台适合江苏省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建设新能源发电项目的支持政策。

三是加强标准规范制定。加强交能融合标准体系基础研究,构建交通清洁能源应用技术标准体系,对于成熟度高、推广范围广的工程,先期开展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为交通清洁能源推广应用提供技术依据。

四是加强关键技术研究。针对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具有随机性、间歇性和波动性,且可再生能源供给和交通用能需求间特性的不一致和时空的不匹配等特性,开展交通能源系统基础设施规划与设计、多能变换与智慧控制、“网源储车”协同供能等关键技术攻关。

五是推进示范工程建设。积极开展智能光伏应用试点,实施以太阳能开发利用为主的清洁能源公路、(近)零碳服务区、(近)零碳港口、(近)零碳枢纽场站建设试点工作,加快建设清洁能源创新型交通基础设施,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化水平,助力绿色交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