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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9 关于加快完善我省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体系的提案
日期:2024-01-21 提案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调研情况:

相对于我省经济总量而言,我省平台经济发展与经济总量不相称。我省互联网优势平台企业位次靠后。仅运满满在数字货运领域排名第一;苏宁易购、同程艺龙、企查查、T3出行虽分别在综合电商、旅游度假、商务资讯和移动出行等领域进入行业前列,但营业收入与头部企业差距较大。在互联网头部平台企业培育发展方面存在短板,这也影响和制约了我省平台经济治理能力的提升,平台经济的发展治理显现出诸多难题。

问题分析:

现阶段我省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体系方面仍然面临一些问题。一是多头监管现象明显,跨区域协同监管建设有待加强;二是监管局限于平台企业,对入驻平台的经营者监管不足,监管未能实现全覆盖;三是平台垄断行为和不规范经营现象仍然存在,平台合规经营体系有待完善;四是事前事中监管机制缺位,事后约谈式监管和处罚式监管为主,全周期监管体系有待构建。五是数据安全面临挑战,数据流通使用监管体系亟需建设。

具体建议:

一、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综合监管制度。适应平台经济跨行业、跨区域的特点,充分发挥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提高监管效能。建立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在部分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综合监管制度。明确综合监管重点领域牵头部门,推动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化,加强信息互换、执法互助、联合惩戒,畅通会商渠道,互通裁量标准,形成跨部门、跨区域监管合力。高效统筹监管执法资源,大力精简整合检查事项,积极推行联合抽查检查,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合检查制度。

二、构建全覆盖、全周期的平台监管体系。创新事前环节监管机制,加强事前普法和信用宣传,完善事中环节的信用规范机制,制定强制性规定和引导性政策,推动企业以定期报告和事项通告的形式真实及时披露信用信息,着力构建事前引导、事中规范、事后监管全流程平台经济监管,打造监管闭环。加强入驻平台内经营者监管,引导平台依法依规制定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开展纠纷处理和信用评价。推动建立平台经济市场主体数据库建库规则,制定报送标准,实现平台经营者自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建设方便适用、适应数字经济特征的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实现网络市场主体数据精细管理、智能监测、违法信息在线甄别、流转、取证固证、核查处理等功能。

三、正确处理反垄断和发展的关系。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既为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留足空间,又不放纵野蛮生长。动态调整反垄断监管的规则体系,对大型平台企业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和行业共性技术研发方面的投入和能力做出综合评判,将其作为垄断治理的重要依据,建立有利于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平台垄断治理机制。要求平台企业在算法编写过程中植入“竞争中立”概念,将反垄断法相关原则加入算法中,形成算法的“决策红线”。持续更新监管理念及监管方法,主动了解平台经济中的新行为、新应用、新模式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的现实作用和潜在影响,避免被动地等待损害效果实际发生时才进行事后规制。

四、探索建立数据安全监管机制。统筹建立数据安全监管制度,加快完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推广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加强政务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完善公共数据脱敏规范。实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制度,探索形成可自由流动的一般数据清单,建设服务平台,提供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服务。支持建设大数据交易所和数据交易市场,健全数据交易规则体系以及安全保障体系,实现数据资源精准供需对接、安全规范高效流通使用。

五、创新监管手段和模式。加强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平台经济监管执法中的应用,逐步建立违法线索线上发现、流转、调查处理等非接触式监管机制,提升平台检测、分析预警、线上执法、信息公示等监管能力。加强社会监督,探索公众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推动提升平台合规经营情况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推动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团体标准、行业自律公约,督促平台依法合规经营。探索建立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监管模式和容错纠错机制,打造与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