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27日通过,于2010年9月29日修正,施行至今。该条例结合我省名城特色和现实问题,统筹我省各类保护性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文件,及时为名城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供了最有效的针对性法律依据,为城市格局、资源利用和地下文物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因为条例施行时间较长,期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上位法律法规,江苏省也出台了关于历史文化对象保护的各单项法规,包括《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等,与本条例存在不协调不匹配的问题,导致该条例当前不能完全适应我省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新形势新要求
问题分析:
一、城乡建设与历史建筑保护存在矛盾,省内各地级市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和利用相差甚远。由于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分布广泛、种类繁多、情况各异,在对一些城中村出新、老旧小区改造等过程中,对部分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的环境和氛围造成负面影响。在挖掘特色资源过程中,有机更新、整体保护、以历史为主的理念不够,不能充分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导致历史风貌保护、城镇功能完善和空间环境提升上无法有机统一,效果不明显。
二、历史文化保护对象上缺乏多方参与动力。历史文化保护对象权属复杂、利益面广、保护难度大,当前保护工作主要由政府承担,造成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渠道不畅,社会面参与度不够,市场化程度差,活力不足,历史欠账问题解决困难等,导致无法形成历史文化保护的合力。
三、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体系、拓展保护名录完善程度不够。目前在历史文化渊源、发展脉络上,通过历史文化线路和网络串联等项目,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新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发等方面的保护工作远远不够,相关重要载体灭失时有发生。
四、条例中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需要调整。由于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一些部门职能发生变化,导致责任部门的责权与现部门不匹配,相关制度无法落实。
具体建议:
鉴于上述问题,建议如下:
一、尽快修订《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并通过修订条例,聚焦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职能转换等难点、堵点问题,及时优化制度框架,构建城乡建设更新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设计相结合的制度体系,确立保护红线和利用指引。
二、明确城乡建设过程中历史文化保护对象的初始价值和时代的功能价值,对历史文化保护对象所承载的文化符号和价值结构形态,加强保护利用和挖掘,进一步完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体系,拓展保护名录。
三、进一步构建鼓励多方参与的推进机制。在行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条例中需要进一步增设市场主体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具体可落实的鼓励条款,提高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需要鼓励民众充分参与,解决民生难题,让他们真正成为历史文化的守护者和传承者,让保护规划成为城乡建设的民心工程;需要明确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民众的权责边界,做好利益平衡、责任界定等关键问题,引导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形成强大合力。
四、将现有的保护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规。比如历史建筑不动产登记制度、历史建筑保护告知书制度、历史建筑活化利用设计方案、正负清单制度、历史文化与产业融合制度等。
五、条例中要将国家新出台的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评估与监督的相关制度列入法规条款。如2018年和2021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出台和强调的“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工作体检评估制度等等,增加体检评估和巡查监督内容,强化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建立街镇巡查、政府定期评估检查和人大执法检查制度;重新定义违法行为范围,调整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