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农田水利是支撑、服务、保障“三农”的重要基础设施,关系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国家粮食安全,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具有重要作用。面广量大的农村的村庄河塘是农田水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农田水利建设的“最后一公里”,也是解决老百姓家前屋后居住水环境,影响群众直接感受的关键一环。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农村河道治理成效明显。但我省在不少地方的基层村庄河塘等小微水体治理管护上还存在明显短板,农田水利部分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最后一公里”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高标准农田项目灌排沟渠“重建轻管”现象依然存在。一是镇村河道尤其是村庄沟塘,河沟淤塞不畅、水质差,有效管护欠缺等治理管护方面问题较多。二是镇村级河道清淤疏浚计划尚未制定,日常管理存在较多困难。苏北地区部分村级河道常年未疏浚,河床抬高,填埋淤积严重,甚至出现断头河。三是农村河沟黑臭水体仍然存在,有的地方集中整治过程中采取的短期、临时措施,未能从根本上改善水体质量。
问题分析: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资金投入不足,管护压力较大。据不完全分析,“十四五”以来,镇村河道整治投入占比仅19%,明显不足。受当前经济形势、政府债务管控等影响,各地财政投入农田水利经费普遍不足且呈现下降趋势,申办的项目建设资金难落实,地方自办项目建设投入也大幅减少。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护需求和任务量越来越大,特别是高标准农田内的水利设施管护主体不明确、没有专项管护经费,管护压力较大。
2.基层力量薄弱,管护水平不高。水利站改革后,各镇(街道)水利站人员无论是数量还是专业素养都难以适应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和服务的需要。河道管理范围和管护质量要求逐年提高,但部分地区每公里管护费用标准10年来都没有变化且资金拨付不及时。清淤小型机械装备不足,不能满足清淤疏浚的实际需要。
3.体制机制衔接不畅,建管职责需要进一步理清。机构改革后,水利部门农田水利专项资金被划入农业农村部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原先划拨给水利部门用于村及村级以下沟渠河塘清淤的经费取消,其中村级河道清淤经费主要来自区、县财政及村自筹,中小沟渠清淤治理缺少政策保障和配套措施。同时,机构改革后,对农业农村部门与水利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和管护监管职责划分模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职能划归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主要负责灌区骨干工程建设,而小型灌区农田水利工程以及灌溉泵站、一般塘坝等小型农业灌溉水源工程存在水利与农业农村部门建设管理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的问题,导致部分农田水利建设和管护职责行业监管缺位。此外,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的业务指导工作主要由乡镇水利站具体承担,农田水利存在“建管分离”的矛盾。
具体建议:
(一)厘清部门职责边界,协同推进农村河道治理保护工作。按照“谁建设、谁监管”的原则,建议在省级层面明确农业农村部门为监督指导农村村庄河塘治理保护的牵头主管部门,并协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制定协同推进的政策措施。全面梳理农田水利设施类型、高标准农田田间工程,理顺管理机制,指导和推动地方形成机构落实、监管责任明确、人员经费保障到位的农田设施管理格局。
(二)保障落实对村庄河塘的治理投入补助或奖补。在强化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作主体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清淤疏浚、长效管护等财政扶持机制,落实对乡镇、街道、村等基层单位河道治理管护经费投入、人员保障。对项目资金困难较大的县区,建议上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比例,减轻县区配套压力,保障农田水利工程顺利实施。
(三)加大政策研究和支持力度。建议省政府研究制定农村土地复垦整治中新增土地指标全部用于农村环境整治的实施意见,加强镇村级河道政策保障力度。建议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调研,研究制定加强农村村庄河塘治理管护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