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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3 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促进乡村振兴发展的提案
日期:2024-01-23 提案者:谢剑峰

调研情况:

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乡村振兴发展的重要载体。我省高度重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共有79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502个村落列入省级传统村落名录,实现了76个涉农县(市、区)全覆盖。此外,江苏还在全国率先以省长令的形式发布实施《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但随着全省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和社会经济快速转型,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面临空前挑战和巨大压力。

问题分析:

一是保护意识不强。一些传统村落在快速城镇化过程中往往因动迁而“实体消亡”,或因规划水平相对不高的美村建设而“内涵消亡”遭受破坏,村落中的各种民俗、非遗、村规、家谱以及精神内核等大量流失;一些传统村落内的古建筑由于权利人已离开,年久失修,无人居住,部分古建筑倒塌毁损,十分可惜。

二是保护资金短缺。一些地级市以及相关部门结合地方特点和特色田园乡村建设、特色康居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从不同角度对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建设、传统风貌保护给予资金奖励和支持,然而,实际实施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一些传统村落反映资金主要是由村集体自筹取得,上级拨付的资金很少。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的政策瓶颈仍未突破,社会资金进入渠道相对较窄。

三是保护传承合力尚未形成。传统村落保护和乡村建设涉及众多政府部门,彼此权责交叉,分工有余,协同不足。如住建部门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传统村落”保护系列,与资规部门的“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系列交叉重叠却又互不相通;农业部门的“村庄整治”“特色康居村”和“特色宜居村”建设与住建部门的“特色田园乡村”建设系列、文旅部门的“乡村旅游重点村”本应相互支撑却往往各自为政;交通部门的道路建设、住建部门的管网建设、生态和水利水务部门的河道整治等也多有重叠,造成传统村落中规划内容重复甚至冲突,相互掣肘和建设性破坏时有发生。传统村落风貌整治和古建筑抢救修缮方案审批流程涉及多个部门,审批时限长,导致许多迫切需要修缮的古建筑在等待审批过程中破败程度加重。

具体建议:

为加强我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促进乡村振兴发展,建议:

一、设立传统村落专项保护资金

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将传统村落保护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设立专项保护资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要求以及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有序地安排保护进度和修复内容,保障其基本的日常维护,包括古建筑的日常维修、传统村落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作为对自筹资金修缮古建筑的村民及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的补贴。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提出“抢救第一”的原则,对有毁损风险的濒危古建筑设立专门项目,进行临时性的抢险保护,相应缩短审批流程和时限,调动各主管部门“特事特办”,解决濒危古建筑救急资金的来源。

二、完善传统村落专门保护机制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传统村落保护传承高层领导协调小组,对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单位的传统村落保护职责进一步细化明确,各司其职、守土有责,形成保护合力。统一安排保护资金的用途,并指导监督各部门按照规划要求使用保护资金,使得保护资金落实到位。建立古建筑工匠库,设置驻村专家制度,并引导专业人才深入服务传统村落,为古建筑、传统建筑工匠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使保护工作科学化专业化。加快制定适合我省传统村落保护特点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完善古建筑检测评估、抢救修缮、资金支付、组织验收等规范程序。

三是探索片区化传统村落保护传承模式

借鉴浙江省传统村落的文化赋能、江西传统村落的多元运营和四川成都传统村落成片连线发展等经验,结合乡村振兴片区划分,探索片区化传统村落保护传承模式,将地域相邻、文脉相通、山水格局相似、资源组合丰富的若干个传统村落和周边其它村落组合成一个片区,以片区为单元开展传统村落文化传承保护。产业规划上,不仅要因地制宜继续发展传统的民宿、旅游、农家乐等,还要更加注重引导高端文化、创意、智慧产业入驻,产生更大综合效益,激发村庄造血活力。结合近年来深入推进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两项重要试点,深入研究宅基地和古建筑产权登记、交易流转及转化入市等相关制度,可探索以传统村落古建筑群保护等名义申报政策试点,配合用地制度、金融制度和人才制度支持,打开传统村落保护传承的参与通道,让一切有热情、有眼界、有经验和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和机构都能够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