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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69 关于推动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机制创新 打造国际商事仲裁高地的提案
日期:2024-01-23 提案者:张亦军

调研情况: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争端解决方式,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城市软实力的重要内容。近几年,南京仲裁办围绕涉外仲裁发展需要,增设了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主动服务江苏自贸区和国家级江北新区建设,举办多场国际商事仲裁高峰论坛交流活动,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涵盖国际货物买卖、跨境投资、国际工程承包、航运物流等多个涉外仲裁领域,取得了良好服务成效。2023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设涉外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先导区实施方案》专门提出,要推动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实体化运作,打造国际商事仲裁高地。

然而就目前看,中心业务特别是涉外业务,与全国领先机构相比还有差距。以主要业务数据对比,2022年南京年办仲裁案件3929件,涉案标的 76.2亿元,其中涉外及港澳台案件 72件。而同年度北京为8421件、970.35亿元、221件;上海仲裁委为5671件、424.5亿元、65件;广州为30496件、639.6亿元、635件;深圳国际仲裁院为8347件、1272.9亿元、384件;杭州为12480件、169.4亿元、172件。从仲裁员国际化程度看,南京所聘境外仲裁员占比为4%,主要来自香港、澳门地区和美国、新加坡等十余个国家,国际化、多元化程度较低。而北京仲裁委占比25%,来自27个国家和地区。深圳国际仲裁院占比达36.78%,来自114个国家和地区。基础建设水平与贡献度与“一带一路”交汇点重要枢纽城市的区位要求还不能完全适应。

问题分析:

南京仲裁办作为市政府组建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事、财务、薪酬和业务收费等管理,行政化色彩重,整体发展及业务拓展缺少内生动力和机制活力,设立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未能带动改革突破,现有机制不适应办案工作规律,较突出的情况是:

1、人事财务管理限制强。受编制及招录规则所限,难以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案秘书,案多人少困境难解决。依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模式,不能设立事业发展基金,办案过程中涉及的减免费、退费以及适应网络仲裁等服务需要的新型缴费模式也很难实施。

2、薪酬不具备吸引力。编内人员收入远低于同级公务员,也没有与办案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干多干少一个样。编外人员核定的工资标准较低,优秀人才招不到也留不住。仲裁员报酬标准较低,对高水平尤其是境外仲裁员没有吸引力。

3、支持系统薄弱。仲裁影响力、外部协调支持较弱,业务收费标准使用已久,网络仲裁等新型业务收费标准,对比广东、浙江等省,明显缺乏灵活性,使相关业务缺乏竞争力。其它如在职业务学习、与境内外商事争端解决机构的业务交流等工作也不强。

具体建议:

1、加快推动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以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进驻自贸区和江北新区,特殊区域鼓励机制创新为契机,给予其更为灵活自主、适应仲裁办案需要的人事与财务制度,按照市场化模式和办案需求选聘和管理编外人员。仲裁经费不纳入财政预算,收费性质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比照企业财务通则实施财务管理,予以税收减免,允用独立帐户设立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事业发展。

2、优化薪酬制度。参照高端法律服务行业薪酬标准,建立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让优秀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尤其是要提升涉外仲裁员办案报酬,增强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

3、做强支持系统。支持仲裁机构走进省内涉外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宣传推介仲裁法律制度,推动企业在签署合同时约定南京作为仲裁地。加强仲诉衔接,对金融、保险、建设工程、买卖合同、公司并购、知识产权、海商海事以及涉外财产权益等商事纠纷,优先引导到仲裁调解组织调解,对当事人或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或仲裁庭无法自行调取的证据,经仲裁委提出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后开具调查令等。做好仲裁与诉讼的信息系统对接及数据共享,进一步提升仲裁、诉讼效率,仲裁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临时措施、执行案件等可通过线上系统优先办理。法院司法审查需要调取仲裁案卷材料的,亦可通过线上系统进行调取。根据网络仲裁等新业态发展趋势,确定合理收费等政策,积极探索区分国内涉外案件的灵活性收费标准,提升相关案件办理在全国的竞争力。给予业务人员在业务培训、人才培养上的帮助扶持,同时加强仲裁机构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规范立案执行等标准,加强对仲裁裁决执行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