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入海排污口是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规范和加强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持续改善海域水环境质量的有力抓手,也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海湾具有的重要作用。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也明确提出“要建立各类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全链条治理体系”。
江苏沿海地处黄海海域,海岸线长约954公里,是典型的粉砂淤泥质海岸地区,沿海滩涂面积较大,两涨两落的半日潮使得岸滩冲淤变化复杂,特殊的地形地貌和潮汐特征给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带来了巨大难度和不确定性。2019年以来,江苏在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
问题分析:
(1)排污口设置尚待完善。某些排污口与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距离过近,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距离要求,这些区域的生态环境较为脆弱,一旦受到污染,恢复难度较大;某些排污口缺乏明显的标识和说明,如未设置明显的排污口标识牌,未标明排污口名称、排放污染物种类等信息,排污口的信息公示制度尚未建立,使得公众和相关部门难以了解其排放情况和影响,不利于监管和管理。
(2)监督管理体系仍需健全。全省入海排污口众多、分布广泛,且大多位于离海岸线较远处,难以进行频繁实地监测。目前监管力量分散,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健全,难以形成合力。部分地区还存在监管漏洞,导致非法排污行为时有发生。部分海域的污染物含量超过了国家标准,严重影响了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排污口差别化、精细化管控及整治闭环仍需进一步完善。
(3)基础能力建设尚有欠缺。海洋环境复杂多变,包括潮汐、风浪、盐雾等对监测设备稳定性和耐久性要求较高。海洋环境的复杂性导致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在海洋中的扩散和迁移行为难以预测,对监测数据的解读和污染评估带来挑战。入海排污口的监测、检测技术手段还不够先进,目前尚难以对排污口进行实时、准确的监测。另外,排污口整治的基础设施,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道、雨水排放系统等尚不健全。
具体建议:
(1)严格备案信息管理。加强环境影响评估和论证,在排污口选址过程中,应进行充分的环境影响评估和论证,充分考虑海洋环境的特点和生态需求,确保排污口选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强化排污口的规划和管理,根据海洋功能区划要求,对禁止排污区域进行严格管控,对已有排污口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规定的排污口进行整改或关闭,对新增入海排污口必须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排污口的位置、排放种类、排放量等基本信息,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明确排污口标识和信息公示,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便于公众和相关部门了解排污口情况,同时应建立排污口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排污口的监测数据和排放情况。
(2)强化监测监管体系。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已备案排污口的定期日常巡查和动态监测力度,确保其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排污口要及时处理和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加大对非法排污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建立销号制度,实施差别化、精细化管控,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取缔、合并、规范,整治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形成整治闭环;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鼓励地方先行先试,分区域、分类型编制形成入海排污口整治技术手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整合现有的监管力量,建立统一的入海排污口监管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加强监管技术研发和应用,提高监管手段的科技含量,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果。
(3)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以监测观测能力建设为主线,加快推进“一站多能”、“一中心多基地”和“全球立体观(监)测系统”等能力建设重大工程,加快在重点海湾、入海河流、排污口等建立国家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形成布局合理、基础扎实、功能完善、反应迅速、共建共享的海洋环境监测网络;持续研发新的排查技术和设备,提高排查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开展各类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等技术装备集成,深入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识别输入输出响应关系,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管体系;组织开展不同类型入海排污口整治试点工作,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能力提升、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考虑,加快谋划实施一批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整治、港口码头污水整治、雨污分流改造等入海排污口整治示范工程,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整治模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