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指出,生物多样性使地球充满生机,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关乎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力度,提升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是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内在要求,有助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江苏建设。2023年,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把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年度重点履职内容,面向省有关部门开展书面调研,全面了解我省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并赴广西、海南进行学习考察,学习借鉴各地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特色做法,为加强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建言献策。
问题分析:
一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尚不健全。法律层面上缺乏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本法律或专项法规,对生物多样性破坏问题的处罚缺少法律支撑;监管层面上缺少指导性政策标准,部分生物多样性破坏问题发现后难以快速量化损害情况和确定解决措施,无法支撑开展常态化、可持续的监管。
二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支撑不足。当前,我省生物多样性观测与评估尚未形成体系,网络布局还不完善,难以推动开展常态化观测工作以掌握长期变化趋势。省内各地区、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生物多样性调查数据与观测结果较为分散。专业领域人才缺乏、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装备水平相对落后,资金支持和科技支撑不够。
三是外来物种入侵造成严重影响。一些经有意或无意引入的物种由于缺乏环境制约因素,迅速蔓延、大量扩张,形成优势种群,与本土物种竞争有限的食物和空间资源,甚至导致本土物种的退化和灭绝,外来物种入侵已成为生物多样性的头号敌人。
四是区域合作仍需进一步加强。生态系统具有连续性、完整性特点,沿长江经济带、大运河文化带区域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尤其是江豚迁移、鱼类洄游、候鸟迁飞等保护工作需要与相关省份共同协作,区域生物多样性互联互通的局面尚未形成。
具体建议:
(一)加快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针对当前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系统性不足的问题,鼓励支持全省各地区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的研究制定,通过开展专题座谈研讨等方式给予立法工作相关建议和指导,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提供综合性、基础性、政策性的法律支撑。
(二)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体系。持续开展省内重点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监测,选择合适的长期监测对象,为特定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依据。完善生物多样性观测、评估相关规范标准,积极推广鸟类AI、环境DNA等现代化观测技术,建立智慧化、自动化观测体系,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的量化评估。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专项行动,开展野生动植物重要物种重点区域调查与监测,推进重要栖息地调查与评估,完善野生动植物收容救护建设。
(三)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执法监管力度。持续推进全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管护系统建设以及基础设施等建设,建立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实行网格化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野生动物保护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加大对非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非法收购、出售、贩卖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强化外来入侵物种监管。加强外来物种的监测、预警与控制,加强入境物品的检疫查验,及时发现和掌握外来入侵物种动态,建立外来物种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及早期预警机制,分区域实施精准化防治。严格外来物种引进审批,强化引入后管控,建立健全责任链条,明确引进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实行隔离适种适养,系统评估外来物种对本地生态系统的影响,进行防逃逸、防扩散管控。
(五)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引导。持续完善社会参与机制,推动形成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众自觉主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良好局面。结合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支持省内各地区打造具有地方特色和韵味的生态文化品牌。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活动,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典型案例、重大项目成果等宣传普及,引导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定期通报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管理方面的优秀做法和典型案例,推动跨地区和流域间的交流学习,形成优势互补。
(六)创新生物多样性区域合作。出台系列政策措施,为长江经济带、跨江联动等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提供有力支持。深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区域间和国际上的交流合作,建立多元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伙伴关系,借助生物多样性公约、湿地公约等缔约方大会,依托“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等平台,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领域的对话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