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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5 关于提高城市地质安全风险科学预防和监测预警能力促进城市安全韧性发展的提案
日期:2024-01-23 提案者:陈小卉等2人

调研情况:

结合江苏徐州、南京情况调研岩溶塌陷;结合徐州、连云港调研采空塌陷;结合南京调研特殊土层塌陷。

问题分析:

(一)岩溶塌陷。徐州、南京岩溶分布广,埋藏浅,成为岩溶塌陷的高易发区,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仅徐州就发生岩溶塌陷14起,南京的栖霞山,汤山也发生过多起岩溶塌陷事故,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采空塌陷。地下矿产资源开采形成的采空塌陷区,随着城市建设的扩张,原本位于城市外围的采空区划入了城市区域,增大了城市建设安全风险。如采徐州煤矿采空区、石膏矿采空区,连云港的磷矿采空区,地下矿产被掏空之后上面的岩土层垮落变形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常形成采矿塌陷,造成城市基础设施损毁及人员伤亡。

(三)特殊土层。城市松散软弱富水等特殊地层分布区工程建设不合理的基坑开挖及降排水时常引发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严重威胁城市安全运行。例如2023年5月31日,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突发地面沉降;2022年10月20日,南京南湖一小区地铁7号线施工,导致房屋倾斜、地面塌陷,小区居民被全部撤离;2021年6月15日,南京高新区南京银行科教创新园二期项目北侧基坑发生局部坍塌事故,造成多人伤亡。

具体建议:

1.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前期多部门沟通协调制度。

在重大工程、重大项目、轨道工程建设选址用地前期,建议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多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开展重大项目方案论证工作,通过多部门会商协调,提出科学避让措施,无法避让的应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2.出台相应监管制度,构建完善的地质安全风险管控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体系。

虽然对于基坑工程施工及地铁施工已经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技术规程、防范导则,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监管措施不到位,造成的此类城市安全风险仍然存在。建议尽快形成切实可行的管理和防控机制,明确主体责任,例如明确地铁、隧道、高层建筑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地热、地下矿产资源、地下水等开采企业的安全风险防范责任及运维制度,加强此类风险的日常监管、预警预报及应急处置等,形成自上而下的技术标准和防范体系,并纳入法律法规体系。

3.加强资金支持力度,提高智能监测和风险预警能力。

目前我国在地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较大空白。建议省财政厅积极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针对城市地质灾害隐蔽性强,探测难度大的特点,选择重大工程开展INSAR、LIDAR、遥感、物探、钻探、地面调查等技术示范,启动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风险评价工作,对重点地区及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沿线加密部署地面沉降监测点,研发高精度的预警预报模型,尽快实现基于监测预警网络的预警预报发布,最大限度防范和化解城市地质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