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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2 关于推动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高质量发展的提案
日期:2024-01-23 提案者:赵长林

调研情况: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发展改革成果共享的重要制度安排。我省早在2017年就开始试点长护险制度,截至2022年底,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数超过5300万人,支出基金25.8亿元,33.7万人享受长护险待遇,2023年,省政府将全面推广长护险制度作为民生实事项目,让长护险惠及更多家庭,大大缓解了“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问题,也由此带动了养老产业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问题分析:

在看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度建设有待完善。随着长护险的逐步推广、日渐深入,长护险基金保障、支付范围、服务内容规范、服务机构管理、基金使用监督等相关制度规定部分缺失、不够明晰等问题制约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深入推进,加之各地落实政策、经办形式的差异,急需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特别是当前多元化筹资机制中,财政投入不足问题比较突出。

二是信息系统尚需统一。受各自信息建设项目资金审批等因素限制,加之目前长护险处于试点阶段,多套系统并存,部分设区市内长期护理保险系统不统一,信息系统开发费用保障不到位问题、重复建设问题比较突出。

三是护理服务仍需规范。因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服务人员从业门槛较低、服务质量监管“空子”较多等原因,护理服务内容不同程度存在“越界”、“缺失”等现象,加之受培训成本、人员素质、薪资待遇、培训机构等因素影响,不同程度存在护理专业队伍储备不足、护理服务质量良莠不齐问题。

具体建议:

一、统筹推进建立全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目前我省13个设区市已全部建立长护险制度,但在运行模式、保障范围上各不相同,需要从省级层面加强对长护险制度的统筹规划。一是统筹规范制度模式,加快省级层面基本制度统一进程,突出强制性、增强普适性,全覆盖、多层次,城乡一体推进,确保人民群众的权利义务。二是统筹规范保障范围,明确制度的适用对象、享受对象、筹资标准、支付范围等,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清单制度,根据筹资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充分考虑制度的可持续性,明确保障范围、保障形式,明确服务项目内容和规范,提高制度保障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三是拓宽资金来源,鼓励长护服务行业发展。探索建立更为合理的多元筹资机制,尝试建立由政府、单位、个人、社会共同分担的多渠道筹资体系,增加财政资金投入,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可持续发展。四是统筹规范长护险各类服务机构定点管理、长护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加快统一失能等级评估管理、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实现长护险业务经办规程全省统一。

二、统一建设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平台。《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医保平台去年统一上线,建议推动我省长护信息系统建设可行性研究,尽快统一全省长护业务经办信息系统,统筹推进长护系统的研发、建设、需求提报及资金保障等。同时,积极推动各有关部门系统联动、信息共享,更为精准、有效服务参保人员。

三、出台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据统计,苏州市2022年长护险基金支付4.2亿元,已超过医保基金支付护理院医疗护理费用。针对目前长护险基金监管一般通过协议管理或参照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制度实际运行中容易发生弄虚作假骗取保障资格、空挂床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等问题,建议加快出台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制度约束,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四、系统整合养老护理服务资源。针对民政部门、残联等现有的养老、护理等政策与长期护理保险在保障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有交叉、重复的问题,建议建立长期护理保险联席会议制度,民政、财政、卫健、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以及总工会、残联对相关政策进行整合归并,发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平台优势,集约财政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建立长期护理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针对长期护理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较低、社会认同感低、流动性大的问题,加强护理机构的护理人员配备和从业能力建设,建立长期护理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完善服务人员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通过考核评估、职业培训、技能竞赛等形式提高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持证上岗,为护理人员创造更积极、更广阔的发展平台,培养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化评估照护服务人才队伍。

六、带动养老产业良性发展。积极发挥长期护理保险导向作用,要严格市场准入,科学设置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标准,严格组织验收和日常检查,带动各级各类机构规范化建设;要逐步扩大长护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能力,鼓励带动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增加更多养老、护理就业岗位,促进养老产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