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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7 关于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权,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的提案
日期:2024-01-23 提案者:时平

调研情况:

2018年,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由此拉开序幕。五年来,通过改革,全省不断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基本破解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等问题。但当前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多元化、复杂化的治理问题,基层社会治理的需求日益增长,基层综合执法改革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问题分析:

一是执法事权不够明确。县区层面,不同部门和领域归并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林水利、应急管理等几支主要的执法队伍,部门间主要采取“权力清单”移交形式。但随着社会管理职能的增减或变更,上级部门新出台或变更的监管事项,到基层不在已划转事权清单内,缺乏明确的执法主体,造成“执法真空”(如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管理与执法主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为商务部门。但经集成改革,县区商务局已无行政执法职能,承接商务执法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划转的“权力清单”又无此方面的执法事项,极易形成原监管部门、现执法主体“两不管”状态)。

二是执法力量不够优化。乡镇(街道)层面,“一支队伍管执法、执法队伍全能化”的背后是基层承接力的超负荷运行,无法圆满实现“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事权下放但监督检查和技术支撑资源、人员力量并未实现同步、足额下沉,无形中造成基层和上级部门之间脱节,执法专业度不够、执法文书不规范、执法程序不严谨等问题时有发生。

三是执法运行不够高效。原有执法部门机关之间、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之间没有真正建立起信息共享平台,协作配合不足、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仍然存在。同时因为事权下放,各部门由政策的执行者和参与者,转成了对下级工作的监督者和考核者,往往以自身工作为出发点设置考核目标,反复强化并层层下压到基层落实,往往忽视和淡化了对基层的服务与指导,造成执法效率低下且消耗执法资源。

具体建议:

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加快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而走出基层执法困境,需要立法、执法等多部门的配合协作。为此建议:

一是厘清执法事项,细化行政执法职责体系。改革是一个探索、渐进的过程,建议时时“回头看”,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执法事项,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边界清晰的行政执法职责体系。特别是省级层面(省委编办、省司法局等)要及时更新部门间移交的执法“权力清单”,将改革至今所有涉及的新增或变更事项予以增补;或在新的“权力清单”中增加一个“兜底条款”,明确依照改革规则,今后相关部门的新增权力事项,都相应进行移交,无需再更新“权力清单”,全力避免执法缺位。同时建议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进行执法权下放,可囊括基层急需、高频多发、专业匹配、因地制宜等各类事项,在法律法规层面充实执法依据、明确执法内容。

二是坚持重心下移,充实基层行政执法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实到城乡、社区”。建议在推进落实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的同时,更要推动原执法部门执法力量的下沉,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配置,特别是专业力量、技术资源的下沉。同时强化基层执法人员法治培训,上级部门要定期开展专业执法领域的培训指导,创新“场景式”执法培训指导模式,定期组织基层执法人员开展示范观摩活动,充分强化执法队伍建设。

三是坚持协同高效,重塑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协作配合机制,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联动响应。职能部门要主动调整权力下放后的工作方式,变事后监管为事中主动参与,避免简单粗暴地转发上级文件和制定考核目标就算落实监管;审批部门与业务部门要逐一梳理、制定相互认可的统一的业务标准流程、精简证明材料;执法部门要全面推进规范执法,尽快统一各执法队伍的执法程序、法律文书、执法尺度以及办案系统,从而促进各项业务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以统一性提升专业性,以专业性保障权威性。要进一步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充分运用整合数据资源,持续强化行政执法科技支撑,把智能化作为执法监管的有效载体和重要手段,通过数据共享和深化应用,拓宽监督管理途径,拓展监督线索来源,打造监督管理闭环,切实将科技优势转化为监督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