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2024年提案
0134 关于做好民企融资债务风险的提案
日期:2024-01-23 提案者:农工党江苏省委会

 调研情况:

 民营经济是江苏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创业创新的主体力量、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和创造社会财富的主要来源。我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出台了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当好坚强后盾,为民营企业在发展上解忧,在环境上解压,在政策上解惑,在帮扶上解渴。但在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下,民企融资债务风险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问题分析:

一是担保链加大了风险传递。“互保联保”只是一个融资增信手段,有可能最后导致一家企业的危机经由互保链放大扩散,形成数家公司的危机,成为更大的隐患。

二是账期拉长导致资产不良率上升。100家民营企业中约86%的受访企业称存在账款被拖欠问题,36%的企业被拖欠6个月以上。账期问题表现在供需关系中,是供方不得不接受更长账期的订单;表现在产业链中,是上下游某个环节账期的拉长通过产业链传导,最终可能导致整个产业链账期拉长,使企业的资产不良率提升,债务风险加大。

三是民企债务风险监管难。相当数量的民企缺乏现代化管理模式和财务管控制度、缺乏权力制衡与监督。民企债务风险增大时,股东、管理层为了避免债务挤兑、金融机构收贷,维持企业运营,往往不会将债务风险问题主动向社会或监管机构披露,甚至有隐瞒、粉饰财务数据或借机套现。监管机构仅凭部分数据贸然介入的法律依据不足,更可能引发恐慌,使正常运营的民企遭受债务挤兑。

具体建议:

民企一旦出现债务问题,将带来债务兑付、员工安置、企业家及企业产权保护、企业资源及生产要素处置等一系列问题。法律关系中,有债权人、债务人、员工、投资者等。债务化解,往往需要多个政府部门、银行金融企业、司法机关等大量的协调、联动。为此建议:

一是推动金融供给侧改革,继续实施对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政策。不仅关注贷款增长额,也关注普惠、纾困目标的落实、密切跟踪贷款企业的实效,精简贷款手续,减轻中小微企业材料申报负担,切实降低贷款利率。拓宽民企融资途径,创新发展企业投融资模式。建立、健全资本进入、退出和监管机制。借鉴深圳市政府发起的天使母基金经验,发展政府引导基金,聚集优秀投资机构、培育优秀初创企业,不追求超额收益。

二是规范“互保联保”防范连锁风险。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资产状况、信用状况给予授信额度,“互保联保”原则仅作为辅助增信措施,同一贷款的互保额度限制在该贷款不足部分,限制“互保联保”圈中企业的数量,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为互保圈中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截断企业担保链。

三是加强江苏联合征信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民企主动分享数据,享受信用价值。平台根据不同场景和需求,根据企业申请出具企业信用报告,依托信用大数据,减少对民企抵质押、担保等贷款条件的要求。提供信用修复机制,定期清理滞后、失效的失信信用信息。

四是系统治理应收款逾期问题。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护中小企业账款安全。地方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开展应支账款专项审计、清欠工作,对违反条例,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问责、处分。对供应商取得应收账款后需未及时向其上游合作商兑付账款的,视情节对其后续投标、合作进行惩戒。加快应收账款类诉讼的司法处置效率,对争议不大的纠纷,速裁、速决、速执,对超额查封的情况不予支持。对因债务链、三角债引起的系列纠纷,组织、引导各方谅解,解除不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给各方解锁解套,恢复各企业的正常运营。

五是提升民企债务防范预警工作。要引导民营企业建立财务风险管控制度,完善公司治理、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开展重点企业沟通会,提示行业风险、交流风险防控政策,摸清债务真实状况。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主动协调债权债务相关方,通过组建债委会、银团、联合授信等形式,以及本金展期、减免利息、债权转股权等方案稳定企业信贷存量,避免债务挤兑。司法机关要全面梳理、重点打击恶意转移企业资产、恶意逃债、骗贷逃贷、借故“假摔”、主动出险等行为,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