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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关于完善农村污水治理工作 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综合提升的提案
日期:2024-01-23 提案者:民建江苏省委会

调研情况:

2022年4月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要求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55%,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率稳定在90%以上。

问题分析:

在对部分已完成治理村庄运维情况的调研中发现,我省农村污水治理突出存在以下问题:

1.城区农村两头覆盖,中间集镇成为“空白区”。目前水污染防治的政策和资金集中在城市建成区和自然村,受建设时序影响,部分位于城区和农村中间的集镇特别是被撤并片区没有适时跟进污水治理的,基本为污水防治空白区。与自然村相比,集镇人口居住密度和污水排放量大,排水体系更为复杂,污水混接、漏接点更多,整治难度更大。

2.缺少相关配套政策,建设效益不高且埋下隐患。受上级硬性指标及政策、配套资金、实施期限等多种因素的制约,部分地区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在缺少统筹规划和配套政策的情况下匆匆上马,资金投入的效益大打折扣且埋下隐患。在以下三个方面表现突出:

一是污水处理设施用地性质不明确,为避让基本农田,部分村庄将设施选址放在废弃的池塘中,导致建设成本翻倍且存在建设风险,实在无法避让的,建成后一直无法办理用地手续;

二是《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导则》中给出的农村生活日用水量参考值、折污系数、截污率,这些指标往往远超村民实际用量和需求,据其建成的设施的配置过大,造成浪费;

三是由于工艺限制,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仅能处理污水,如果大量雨水流入会导致处理能力丧失。由于缺乏对污水治理和雨污分流的统筹规划,加之建成后被村民私改乱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被雨水冲击的情况在汛期频频发生。

3.分散式设施运维资金缺口大,建后管理问题尖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具有公益性,各项政策及资金的扶持重点仅限于建设过程。运营维护方面,城市污水处理费与自来水费捆绑,由市财政收取后分配拨付给污水处理厂。农村地区建设的都是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体分散,迄今没有收到同类财政拨付,基层(街道、园区)也没有专项保障资金和专门管护队伍保障建后运行维护。缺乏明确稳定的运维资金来源,随着覆盖范围、实施试点村数量的不断增加,建后管理的问题越来越尖锐。

具体建议:

1.加快推动城镇排水设施建设,消除集镇污水“空白区”。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城镇污水设施建设规划方案。加强高位协调统筹,联合出台政策系统规划集镇的污水管网建设及雨污分流建设,明确相应的建设及后期运维资金来源。按照“城乡一体、全域一体”思路,有序推动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及运维管护工作全面走上一体化、标准化、规范化之路。针对集镇村居民密集,房屋间隔较小且老旧房屋较多,雨污混流情况严重等情况,在治理中注意结合多种处理模式及工艺,因村施策,因片施策,因户施策。

2.科学谋划充分论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前应加强统筹规划及政策配套。具体建议:

一是由农村污水治理牵头部门协调自规、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将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纳入农业附属设施范围,论证并帮助解决设施选址问题,规范土地使用手续。

二是由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既往的运维数据适当降低居民生活污水量参考值,科学设计节约设施投资,因地制宜采取合适的处理模式和工艺。靠近集镇污水管网的优先纳管,相距较近的试点村可联合建设分散处理设施,避免在“空心村”或规划近期将拆迁的村实施污水治理工程。

三是统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的农村污水建设任务,整合相关资源建立统一的建设平台,与自来水、天然气、雨污分流等多部门协调,进行乡镇环境整治改造项目的统筹。

3.将农村污水处理费用划拨至运维主体,多渠道保障运维使用。公开自来水费中的污水处理费明细并分块划拨到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实施主体,或者直接要求被划拨相对应污水处理费的单位统一对农村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实施运维。针对农村自来水用量普遍偏低的情况,可以考虑另外收取污水处理费。尝试将农村污水治理等无盈余的公益属性项目与可以盈利的关联产业开发项目整体打包、一体化运维,以减少财政压力。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运维技术标准,对运维使用开展长效监督。此外针对因资金、工艺落后、后期运维管理缺失等问题处于废弃或半废弃状态的农村污水管网及设施,应及时组织专业评估单位对其运行现状进行评估,安排相应资金进行检测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