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2014年,环保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等总量控制系列政策,自此各地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逐步形成了完整的总量控制政策管理体系。政策实施以来,在削减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题分析:
但在当前新形势下也暴露出污染物总量平衡来源单一、平衡源枯竭等突出问题,导致项目审批时总量平衡越来越困难。
具体建议:
一、加快实行微量排污项目总量申请豁免制度,由政府统筹削减替代来源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文)规定: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项目环评审批中,建设项目免于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台账管理。上海市《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环规[2023]4号)规定:废气、废水污染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VOCs和化学需氧量单项主要污染物的新增量小于0.1吨/年(含0.1吨/年)以及NH3-N的新增量小于0.01吨/年(含0.01吨/年)的建设项目,新增总量由政府(以生态环境部门为主)统筹削减替代来源,建设单位无需在报批环评文件时提交建设项目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生态环境部门应直接将新增总量纳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台账。
我省因为《关于优化排污总量指标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环发[2022]4号),先于生态环境部(环环评[2023]52号文)发布,所以至今尚未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微量排污企业豁免政策。需要尽快制定相关实施办法,让生态环境部的文件精神在江苏落地。当前应迅速明确试点园区名单,参考上海市有关政策,将试点产业园区放宽至所有开展过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对用于污染治理、生活源(企业食堂)等的天然气燃烧尾气产生SO2、NOx的建设项目(热电厂等大规模使用天然气的除外)免于提交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
二、制定实施细则,拓展总量平衡途径,打破行业限制
苏环发[2022]4号文提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污染物排放强度持续下降的地方,经严格论证,可探索排污总量指标的跨类别使用”。由于该政策有前置条件,建议加快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促使政策尽快落地。当前亟需拓展总量平衡途径,打破行业等限制。只要实实在在进行污染物减排,允许污染物总量跨类别使用。例如,不同领域的生活源、农业源、流动源等减排量可以用于工业源;不同行业的印染废水等减排量可通用于其它工业行业等。全面摸排不符合科学规律、增加企业负担、增加项目审批难度的总量管理政策,逐一专项突破,逐步研究适合当前经济发展的总量政策,激发民间投资热情、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三、将臭氧指标从大气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政策中剔除
多年来在各地政府的不懈努力下,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对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我省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除了臭氧指标外,其余五个考核指标均趋于达标。臭氧普遍认为是氮氧化物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共同作用的前体物,但目前臭氧来源量化误差大、组分测量不完全、反应机理不清楚的状况是被科学认同的基本常识。臭氧浓度与气候条件、光照强度等有着极大关联。按目前情况,大部分城市臭氧浓度达标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将臭氧作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指标不合理。
基于上述原因,建议环境空气质量中SO2、NO2、PM10、PM2.5、CO五个考核因子达标的城市,大气污染物不再执行倍量替代政策,全面实行等量替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