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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5 关于完善创业者“类个人破产”制度的提案
日期:2024-01-23 提案者:冯岩

调研情况:

近年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江苏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以下简称:类个人破产),通过强制执行与个人债务清理的衔接等举措,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恢复正常生产生活、重新创业的机会。2022年3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批复确定在宿迁全市法院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一年多来,全市共受理“类个人破产”案件17件,办结17件,涉及各类执行案件134件,涉及债务总额约4.14亿元。其中,泗洪县法院出台了《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被列入全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典型案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通过对试点情况的调研,我们发现,对于债务执行难这一“老大难”问题,“类个人破产”制度仍处于探索期,仍缺乏法律明确依据和破产文化社会基础,制度实施中还存在很大困难和诸多障碍,实际成效不够明显。一是制度规范不够完备。目前,各地在试点过程中探索出台了一些意见或制度,如南京市中院《关于开展诚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经济重生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泗洪县法院出台了《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但省级层面上还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和操作指引。二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健全。“类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诚信,查实债务人资产确实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让不诚信的债务人存有侥幸心理,钻制度的“空子”,趁机“逃废债”,这一切都依赖于有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三是法院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不对称、协作难度大。比如,地方法院与银行、公安、房管等部门衔接较为紧密,对债务人的资金、房产、车辆等不动产情况基本了解,但与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还没有实现信息共享,难以掌握债务人的纳税、经营等情况。

问题分析:

当前,在国家还没有对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情况下,“类个人破产”制度是对现有民商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下,让“诚信而不幸”企业家通过“类个人破产程序”重新创业,更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

具体建议:

一是完善“类个人破产”制度操作规程。在总结现有试点经验基础上,学习借鉴外地法院先进经验,在《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基础上出台全省实施“类个人破产”制度的指导意见,为类个人破产工作提供更全面制度支持和规则指引,切实解决工作中难点堵点问题,让更多债务纠纷通过类个人破产制度得到实质性化解。时机成熟时,借鉴深圳经验,省人大适时制定《江苏省个人破产条例》。

二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本案件、“执转破”等工作的长效监督管理。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人社、自然资源、金融监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并建立完善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被执行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三是坚持以府院联动机制畅通财产调查渠道。在网络司法查控系统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债务人所在社区或者单位、税务机关、信用管理部门的协调合作,推动实现网络查控系统对各类财产调查的全覆盖,确保对债务人的财产调查全方位无死角,防止其赌博、挥霍消费、欺诈、转移或隐匿财产等行为,帮助善意债权人最大程度受偿,真正为诚信而不幸的创业者提供“重头再来”的鼓励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