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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提案
日期:2024-01-24 提案者:杨海燕

调研情况:

江苏省是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最早和程度较高的省份,且计划生育政策“4-2-1”结构的核心家庭越来越多,传统家庭功能弱化独生子女不但需要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还要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同时也承受着较大的工作压力。当家庭中出现失能失智老人时,子女的照料、护理难度则进一步增大,造成了“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局面。

面对逐渐上涨的老龄化趋势及庞大的老年群体需求,江苏省早在8年前就开始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南通、苏州、徐州、无锡、常州、扬州、泰州等城市先后积极开展试点,并形成了宝贵的长护险制度试点经验。但是这一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并不是很高,我是因为母亲年老失能后求助于护理院,才知晓并让母亲享受到这一惠民的民生制度政策的。由此,我才关注到了这一保障民生的优良制度。

问题分析:

长期护理保险即指照护险,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对于经济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者是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凡是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一旦失能都可以加入保障。2023年6月1日起,江苏正式通过地方立法,确定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截至10月,仅剩的四个城市连云港、淮安、镇江、宿迁也已陆续开展了长护险制度试点。至此,江苏省实现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并将不断统一全省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规范护理服务项目标准,不断满足失能人员的多层次、多元化服务需求。

长期护理保险一方面可以为家庭提供经济支持,减轻家庭成员的经济压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照顾患者。另一方面也通过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康复服务,能够提高患者和失能老人的生活质量,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享受晚年生活。

具体建议:

虽然江苏的长护险制度已经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对全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仍有几点建议供参考:

首先,评估机制有待完善。尽管2021年国家医保局和民政部已经发布了《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了统一的评估指标、评估实施和评估结果判定标准,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各试点城市实施的评估标准并不尽相同。这需要持续跟进《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实施情况,建立统一的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并适时开展长护险制度立法工作,建立健全长护险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机制,为长护险制度保驾护航。

其次,知晓度还有待宣传和落实,城乡覆盖面及服务供需存在不平衡问题。尽管江苏省已经建立了全面的服务网络,但是社会知晓度不高,造成很多符合条件的家庭还没有申请并享受这一福利制度;这一制度是从城镇开始试点的,所以在服务供给上城乡还有差别,难以满足乡镇老年人的需求。这不仅需要进一步增加服务供给,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同时也要选择有代表性、条件许可、风险可控的农村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持续总结评估试点经验成效,逐步扩大农村长护险试点范围

最后,护理服务质量监管有待形成规范机制。服务质量监管存在服务机构、服务人员以及失能人员的监督举证困难、难以全面防范等问题。这需要从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流程、服务水平满意度等方面分别明确考核要求,建立护理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并充分利用“互联网+长护”智慧监管手段,对长护险进行闭环管理,加强护理服务质量全程实时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