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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关于进一步保障家庭农场附属设施合理用地需求的提案
日期:2024-01-24 提案者:陈扬

调研情况: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发展迅速,农业发展用地矛盾逐渐凸显,其中家庭农场附属设施合理用地需求难以保障的问题尤为突出。

近三年来,全省共备案设施农业用地5319宗,备案用地总规模14.15万亩;其中2023年以来备案设施农业用地2324宗,备案用地总规模4.3万亩。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的办理,有力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美丽乡村建设。

一是政策支持体系逐步完善。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原国土资源部先后两次制定下发设施农业用地文件,在用地地类划分、用地规模、用地管理方式、服务监管等方面明确了支持政策,有力促进了设施农业发展。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出台《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在严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的前提下,将设施农业分为种植类、畜禽养殖类、水产养殖类三类,分别细化明确了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的具体类型和规模控制。

二是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三是家庭农场设施农业功能效益明显提升。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优质特色农产品需求的日益增长,以大棚温室为主要形式的设施农业项目,配套水肥温光智能化设备,不但提高了特色农产品的品质,还提前了上市时间,延长了市场供应时间,提高了特色农产品的丰富性、安全性,增加了农民收益。

问题分析:

1、家庭农场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供给与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存在矛盾。首先,在农产品规模化生产过程中,和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农业用地与加工生产、展示展销、交易物流的建设用地难以科学合理界定。其次,随着农业多功能性的深入开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态势凸显,农业、加工业、旅游业等产业用地也高度融合,如何适应新形势发展,实现设施农业用地与农村三产融合用地的合理有效管理,需要在现有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

2、家庭农场设施农业用地的利用保护需要优化。设施农业用地低效利用问题突出,目前不仅存在一些闲置养殖场、晒场、农具房、生产大棚等,而且现有设施农业用地存在粗放式利用现象。此外,还存在“大棚房”等违规使用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导致耕地的“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屡禁不止。

3、家庭农场设施农业用地的体制机制亟需健全。一方面,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在审批备案过程中,存在管理要求不一致等现象,导致项目难以落地。另一方面,设施农业用地专项规划缺失,导致难以有效整合区域内的一般耕地、其他农用地、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等土地资源,难以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实现统筹安排,造成有限的设施农业用地分散化低效利用。

具体建议:

随着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程度提高以及农业产业链延伸,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方式,正在快速发展,附属农业设施用地需求大幅增加,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强化规划引领,有效解决家庭农场设施农业用地供需矛盾。加快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通盘考虑农村人口状况、农业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等因素,合理布局生活、生态和生产空间,有效保障家庭农场附属设施合理用地。特别是农业园区和农产品加工区所在镇,在编制规划时要预留发展空间。在集中清查、全面梳理设施农业用地和一般耕地、不稳定耕地、未利用地、闲置集体建设用地等的基础上,引导设施农业用地科学选址。要加快推动设施农业用地专项规划编制,合理确定设施农业项目规划布局,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设施农业发展区域。同时,探索形成设施农业用地“一张图”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做到申请备案、注销退出、用途转换等信息及时更新。

2、坚持多措并举,保障家庭农场附属设施合理用地项目落地落实。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切实解决过去用地粗放、布局分散、利用效率较低等问题,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整理,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保障家庭农场附属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严格按照部省要求,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市县每年用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用地计划不低于省下达新增计划的5%。在新增用地指标中,合理安排一定比例,切实保障家庭农场附属设施用地需求。探索通过留白管控、点位预控、机动指标调控等弹性管控方式,实现设施农业用地与农村二三产用地的有效衔接。

3、落实耕地保护,杜绝耕地“非农化”、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严格执行耕地用途管制和占补平衡制度,严肃查处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对不按规定使用土地、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类型用于其他经营的,要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

4、加强部门协同,完善家庭农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体制机制。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相关政府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能,加强沟通协调,加快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体制机制。要强化部门联动,完善政策执行机制。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村基层出现的设施农业新业态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用地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