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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关于汲取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经验 因地制宜开展长江文化公园江苏段建设工作的提案
日期:2024-01-24 提案者:民建江苏省委会

调研情况:

“国家文化公园”概念是我国首创,建设过程也是全新的探索过程。江苏地处大运河和长江交汇处,两个国家级文化公园的建设任务叠加,困难也叠加。

问题分析:

从已经基本完成的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江苏段建设过程看,下列问题非常突出:

1.对实践遇到的问题缺乏理论和制度层面的深入探究。我省各地在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江苏段的建设中,暴露出一些共性问题,例如,文化公园与城市发展互相掣肘,不同功能区、同一功能区的不同行政区重复建设、同质竞争,后期文化治理模式不清晰、公共管理水平不高等。对这些问题缺乏从理论和制度的层面全面梳理、深入研究。

2.“轻干扰”的保护原则与扩大文化影响力的矛盾。无论是对历史文物还是自然景观,“轻干扰”是最好的保护。文化公园的建设目标除了保护外,传承和发展也是题中之义。目前传承和发展历史文化资源的方式相对单一,大多采取“文旅融合”的手段,以历史文物和自然景观为现实载体吸引客流、以期扩大地方文化影响力,与“轻干扰”的保护原则存在差异。

 3.地方财政状况难以承担国家文化公园的公益属性。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资金需求量大,近年各地财政情况普遍吃紧,部分城市建设面临地方财政承担困难的问题。在引入社会资本方面,由于国家文化公园具有明确社会公益属性,要确保建设项目的人文气息和一定的纯净度,因此缺乏明确的盈利模式,社会融资困难。

具体建议:

文化公园建设既要防止“以保护之名行破坏之实”,也要杜绝大拆大建和不当新建。为此建议:

1.总结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经验,探索地方立法为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江苏在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江苏段建设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案例。建议吸取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经验教训,在落实好中央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江苏省情,加强对长江国家文化公园的理论研究,制定长江文化公园相关规划设计、建设标准、管理机构以及申报和退出管理机制等。探索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地方立法,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和约束各层级政府的建设开发行为。

2.落实国家发改委相关要求,全流程规范长江国家文化公园江苏段建设工作

对照近期下发的《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国家文化公园项目排查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认真排查我省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规划中是否存在过度建设、不当新造人工景观、侵占文化保护线、更改用地性质、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破坏性低质开发、过度商业化庸俗化等问题。按照中央“规范文化公园建设、突出生态保护”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长江国家文化公园江苏段主体功能区规划目标的确立、区域类型的划分、实施过程的监管以及实施效果的考评。

3.按照“轻实体、重数字”的原则,重点打造长江国家文化公园江苏段数字保护和传播系统

针对我省地面文物遗存相对较少、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情况,按照“轻实体、重数字”的原则,减少实体建设项目,重点打造数字保护和传播系统。依托中国数字人文机构联盟,整合江苏省沿江8市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建立数智长江联盟,深入开展长江文物和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和数字化工程;利用数字多媒体手段建设一批非遗文化体验基地、社会实践基地、研学旅行基地,活态保护传承大运河及长江下游戏剧、文学、民俗、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江苏文化与二次元文化的碰触,除了与电视电影结合之外,借助接地气、流量大的短视频网站、直播平台多元化、多层次传播江苏文化;推进江苏文化和非遗项目的品牌化,利用国际交流平台,推动江苏文化产品和文化精神走向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