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司法所是基层法治建设的基础平台、一线力量。建立司法所协理员制度是破解司法所人少事多、为基层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的基础性工程。2023年11月,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大会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对试点建立司法协理员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以来,司法部在山西、浙江、江西、广东、云南、宁夏等6个省(自治区)组织开展了首批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试点省份围绕协理员岗位职责、准入条件、招聘方式、职业晋升、待遇保障、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方面积极进行了试点。江苏省司法厅2023年4月印发《司法所协理员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同步在无锡市、常州市、宿迁市等三个设区市开展了市域司法所协理员制度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常州市司法局联合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建立司法所协理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宿迁市司法局联合市财政、人社部门印发《宿迁市司法所协理员管理办法》,无锡市司法局以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出台《关于印发建立司法所协理员制度的通知》,积极试点构建了职业化、专业化的司法所协理员队伍。
问题分析:
与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相比,与司法所承担的多项基层法治职能相比,司法所力量配备相对薄弱,亟需建立全省统一的司法所协理员队伍,进一步适应司法所协调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工作等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一是司法所工作力量配备与任务增量加压不对称。司法所处于司法行政资源配置的最末端。机构改革后,司法所承接了原乡镇(街道)法制办(科)相应职能,新增开展合法性审核(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立法民意征集等多项基层法治职能,但人财物保障均未同步划转。目前,全省共有司法所1259个,政法专项编制、地方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等专职在编人员仅3780人,所均在编人员3人。司法所在编力量与基层法治建设新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制约了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亟需强化司法所辅助人员专业化建设,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司法所协理员队伍,适应基层法治建设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二是司法所辅助人员工作量与薪酬待遇不平衡。目前,我省司法所共有辅助人员5487人,所均4.36人。司法所辅助人员在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传统业务方面积极参与履职,在履行合法性审核(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立法民意征集等新增法治职能上积极发挥作用,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基层社会安全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目前全省司法所辅助人员工资待遇总体偏低,部分人员的待遇远低于当地社会工作者和其他系统辅助人员,严重影响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稳定性,制约司法所辅助人员队伍专业化建设,不利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持续开展和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是司法所协理员队伍管理的制度保障不到位。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司法所协理员队伍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司法所辅助人员在岗位职责、准入条件、招聘方式、职业晋升、待遇保障、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方面全方位进行规范管理,加强制度保障。目前,我省无锡市、常州市、宿迁市等司法所协理员试点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在全省范围进一步推广试点工作仍存在较大难度。亟需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多部门对司法所协理员工作予以支持,为建立司法所协理员制度提供政策保障和经费保障。
具体建议:
建议省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建立司法所协理员制度予以关心支持,与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建立全省司法所协理员制度的政策文件,探索建立司法所协理员制度“江苏模式”,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出台关于建立全省司法所协理员制度的政策文件。目前,山西、浙江、江西、广东、云南、宁夏等6个省(自治区)已率先开展了司法所协理员制度试点。江苏作为经济大省,处于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长三角区域,建议积极主动建立全省司法所协理员制度,省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与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关于建立全省司法所协理员制度的意见》,统一职业名称,明晰司法所协理员职业性质,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司法所协理员的职业准入、分级管理、待遇保障、职业保障和队伍建设等工作,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全省司法所协理员队伍。
二是建立健全司法所协理员队伍建设责任体系。建议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共同推进司法所协理员队伍建设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议由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司法所协理员的岗位职责、准入条件、分级管理、教育培训、职业保障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指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司法所协理员职业准入工作;由财政部门将司法所协理员制度实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长期保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所协理员分级管理和职业保障予以业务指导和支持。
三是建议进一步完善司法所协理员制度经费保障。建议省级财政部门明确司法所协理员制度实施所需经费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统一保障。司法所协理员待遇参照当地社会工作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等薪酬标准予以足额保障,同时财政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与司法所协理员职业特点相适应的定期增资制度,增强司法所协理员队伍的职业归属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