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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6 关于明确离退休公职人员聘为调解员的政策界限和经费保障的提案
日期:2024-01-24 提案者:花玉军

调研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就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抓前端、治未病”、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实践中,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机制在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妥善化解上取得积极成效,但调解员普遍存在兼职调解主动性不强、法律专业素养不高、调解经验不够丰富等问题。聘任离退休公职人员特别是离退休政法干警为调解员将有效破解上述困境,然而实际聘任过程中,政策界限和经费保障仍需进一步明确。通过走访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并进行座谈和数据分析,结合工作实践,对存在问题进行梳理,就相关对策建议进行思考论证。

问题分析:

一是离退休公职人员参与调解工作的作用发挥仍需进一步提升。调解员是落实纠纷化解工作的基本单元和重要倚仗,打造素质过硬的调解员队伍对于让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具有重要意义。从人员结构上看,人民调解和特邀调解的调解员中专职调解员人数较少,而大多数兼职调解员因有本职工作,调解时间无法保证,调解成功率亦不高。除此之外,调解员还有专业素养不高和调解经验不足等问题。相较而言,离退休公职人员,特别是离退休法官、检察官等政法干警,往往具有更强的法学背景、沟通技巧和调解经验,实践中已有不少将离退休公职人员聘任为人民调解员和特邀调解员的有益尝试,工作成效突出的调解员年均调解成功200余件案件,调解成功率高达80%。但总体而言,离退休公职人员参与调解工作的人数和频次并不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作用发挥。

二是离退休公职人员参与调解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仍需明确。调解补助、办案补贴是开展调解工作的基础保障,可以提高调解员的积极性,也是提高调解成功率的有效举措。中央关于兼职取酬有相关规定,虽然明确“不得到企业兼职”、“不得从事与原任职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但是在实践中,因离退休公职人员的身份特殊性,无论是参与人民调解还是特邀调解,聘任单位发放补贴有疑惑,离退休公职人员领取补贴有顾虑,影响调解工作推广和成效。因此,关于离退休公职人员参与调解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明确适宜参与调解的途径和方式,并细化批准流程、补贴标准等。

三是离退休公职人员参与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仍需明确。人民调解、特邀调解依法不收取费用,因此广泛开展人民调解和特邀调解工作有赖于充足的经费支持和保障。但是,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办案补贴等经费“捉襟见肘”,不少地方仍为多年前的经费标准,影响着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制度优势。法院开展特邀调解工作的经费来源亦不甚明确,也不够充足,实践中不少单位没有专项资金,只能从办案经费中“挤出来”,故在新形势下常态化、规模化开展特邀调解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

具体建议:

一是明确政策界限,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离退休公职人员参与调解工作主要作用是发挥其专业优势和办案经验,与利用职务影响力谋利有着本质的区别。为进一步规范工作、打消顾虑、释放活力,建议省委组织部牵头开展调研,在严格落实兼职取酬相关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离退休公职人员参与调解的适宜途径和方式,同时细化批准流程、补贴标准等问题,例如:所有参与调解的离退休公职人员是否均须由原单位批准作为前置条件,抑或是根据离退休公职人员的行政级别区分处理;离退休公职人员参与调解工作能否领取办案补贴以及补贴标准等等。

二是优化人员结构,进一步充实拓宽调解员队伍。建议司法厅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吸纳更多社会专业人士以及离退休公职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同时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比例,优化人民调解员的人员结构,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总体能力素质。建议司法机关广泛吸纳离退休公职人员,特别是吸纳离退休政法干警作为特邀调解员,常态化开展特邀调解工作。

三是强化经费保障,进一步激发基层调解工作活力。建议财政部门完善人民调解和特邀调解的经费保障机制,推动落实特邀调解工作专项经费,探索建立调解工作经费动态管理机制,加大政府购买调解服务力度,进一步提高财政保障能力,为扩充调解员队伍和激发基层调解工作活力提供坚实保障,从而更好地适应新形势需求,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相关部署,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