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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关于大力发展海事海商法律服务业,优化海洋法治环境的提案
日期:2024-01-25 提案者:花玉军

调研情况:

海洋是高质量发展战略要地,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蓝色空间。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江苏作为全国重要的港口大省、航运大省、造船大省、外贸大省,近年来持续向海进发,海洋强省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在推进形成“双循环”发展新格局进程中,法治承担着特殊功能、发挥着关键作用,在法治的轨道上服务保障海洋强省建设,既是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迫切新要求,亦是实现法治现代化的重大新使命。

问题分析:

一是区位优势与发展情况不匹配,海事海商法律服务业得到的关注度不够。江苏具有辖江临海、江河湖海兼具的区位优势,是港口大省、航运大省、造船大省,具有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潜在优势和良好基础。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海洋经济发展,出台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并打造海工装备和先进船舶制造业集群,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总体上讲,江苏海洋经济发展现状与“走在前、做示范”仍不匹配,突出表现在:一是海洋经济占比不高,2022年我省海洋生产总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4%,远低于上海(21.9%)、山东(18.6%)、广东(14%)等;二是港航经济偏弱,沿江沿海港口密布,但整合不够,在国家航运中心建设规划布局中缺乏应有的地位。三是法律服务业关注不够。在省委省政府大力争取下,南京海事法院于2019年12月成立,江苏终于有了海事司法专门管辖权,但南京法治园区发展进度不及厦门、成都中央法务区,在开设海商法专业的4所本科院校及9所研究生院校中江苏均缺席,营造良好的海洋法治环境亟待更有力的专业协调和人才智力支撑。

二是司法需求与现有成效不匹配,海事海商法律服务业的影响力不够。江苏海事法律服务业起步晚,尚不能完全回应当事人的需求与信赖,尤其是海事纠纷具有专业性强、涉外因素多的特点,很多涉外案件当事人仍倾向于选择国外仲裁并对我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在海事仲裁方面,伦敦长期占据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核心地位,处理的案件数超过国际海事仲裁案件总数的八成,新加坡、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影响力亦不断扩大,与之相比,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权威专业仲裁机构尚未在江苏设立分支机构,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刚起步设立,短期内难以成为纠纷化解的主要力量。

三是硬件优势与职业共同体建设不匹配,海事海商法律服务业的聚合力不够。江苏具有苏州、无锡、南京3个国际商事法庭,并设有3个自贸区法庭,是全国具有最多商事机构的省份,南京法治园区亦是全国首家法治园区,我省的海事法律服务业本具备硬件条件优势,但尚未形成强大聚合力。与之相比,厦门海丝中央法务区推出海丝国际法商融合服务基地,成都天府中央法务区已形成“六庭”格局,并入驻近300家泛法务机构,上海、重庆等地法务区亦致力于打造一体的法律服务生态圈。近年来,南京海事法院虽通过设立巡回审判点、与市仲裁委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与省律协合作举办海商法学年会等方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目前的协作内容限于具体工作对接,职业共同体建设任重道远。

具体建议:

一是加强政策支持,重视海事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建议由省委政法委牵头,会同南京市委市政府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律协等部门抽调力量,负责推进海事法律服务业发展工作,出台推进海事法律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加大资金投入,探索建立人才、机构,培育、引进、管理、使用、流动、激励等系统完备的政策体系。一方面能够能够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提升海事法律服务业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另一方面业有利于提升部门联动效能,统筹协调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是搭建平台载体,打造海事海商法律服务业聚集地。把握南京法治园区作为国内首个法治园区的优势,积极引进国际组织、境内外仲裁调解机构、头部律所等专业机构,以及航运、定损、公证等领域专业人员,加强职业共同体建设,让海洋法治环境因素从分散走向聚拢。进一步凝聚各方力量,推动现有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之间的协作,通过共享智库资源,开展疑难案例会商、司法案例研讨等活动,构建起共同打造海事解纷优选地的聚合力。

三是加强人才引育,为海事海商法律服务业发展提供智力保障。加强海事审判队伍专业素质培养,进一步推动法院与高等院校建立双向交流机制,探索建立挂职学者和法律实习生等制度;加强与上海、广州等港口经济发达城市仲裁机构联系,打造海事海商领域专业仲裁员队伍;分层级举办律师的海事海商业务专题培训,可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海事海商等法律服务领域优秀青年律师的奖励;鼓励高校海商法相关专业、课程的开设,及相关课题的研究,培养契合海事海商法律发展需求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