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江苏是全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地区之一,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对于贯彻落实积极老龄化国家战略,促进“老有所为”、激发“银发红利”、解决江苏劳动力结构性短缺等都具有重要意义。2023年10月中旬,根据工作安排,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组织部分党外委员就“老年人力资源再利用”赴常州进行视察,并结合走访调研、问卷调查、座谈交流等形式,全面了解我省老年人力资源再利用情况;12月中旬,组织召开专家协商会,广泛听取省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大家认为,我省老年人力资源具有总量大与增速快的体量优势、身体健康与文化程度高的素质优势。但对照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走在前做示范的重大定位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新要求,我省老年人力资源再利用依然存在不少短板和不足。
问题分析:
一是政策支持不完善,资源开发利用率低。江苏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就业率为25.37%,其中60-69岁就业率为30.41%,低于全国水平(30.94%);就业意愿低,表示想继续工作的被调查者占比不足25%。而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2021年报告,日本65岁以上老年人有25.1%的还在工作,65-69岁的就业比例高达50.3%。根据韩国统计厅公布的2020年调查结果,韩国60岁以上老年人有57.7%的仍在靠自己赚取生活费。江苏的老年人口就业比例远低于日本和韩国。一方面,现有就业促进政策难以惠及老龄用工,没有面向雇佣老龄员工的企业专项补贴或补助力度显著低于劳动力人口。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以及不同规模的企业对老龄用工支持政策的需求种类和程度不同,当前的就业促进政策没有区分不同层次的路径,具体情景化支持设计不足。另一方面,缺少针对老年人口再就业保护的法律法规,现有法律对再就业老年人的劳动身份界定存在模糊性,老年人再就业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极低,部分签订合同者也仅能订立劳务合同甚至中介居间合同,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故不受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工伤保险纳入也普遍受年龄门槛限制,无法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在获得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方面难以认定,工伤风险防范不足,在意外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仅有不足27.41%的被调查者认为政府促进老年人力资源开发政策效果“非常明显”“比较明显”。
二是市场机制不健全,供需对接缺乏引导。一方面,现有的人才市场体系在老年人力资源开发中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老年人力资源供需对接的渠道不畅通,老龄群体再就业存在自发性与盲目性。被调查者中有49.21%通过“家人或朋友介绍”实现再就业,27.22%是通过“原单位返聘”,仅有11.74%是通过“中介机构”“政府公共服务机构和网络平台”等。26.92%的被调查者认为老龄群体再就业的困难在于“再就业渠道不畅”。另一方面,家政服务业等劳动力集聚的行业面临年轻人不肯来、来了留不住的尴尬境地,需要充分挖掘老年人力资源以弥补结构性缺员;特别是发展潜力巨大的“一老一幼”健康产业,亟需大量托育、照护、绿化、保洁、一线操作、安保等劳动力,用工需求高。老龄群体能满足大多数岗位的能力要求、就业意愿也高于年轻人口,但企业聘用老龄员工的意愿却不高。调查中表示比较不愿意和非常不愿意聘用老龄员工的企业占比超过52.56%,企业用工需求没有得到合理引导。48.72%的被调查者认为再就业的主要困难在于“合适岗位缺少”。
三是社会环境不包容,传统观念消极影响。近半数的被调查老年人口认为应该安享晚年,不适合再继续工作;为了有更多与家人相处时间而不愿意就业的占约20%。近60%的被调查者需要照顾孙辈等,家庭照顾责任较重,导致老年人时间、精力较分散,面向社会生产的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受到限制。对老年人口工作持非常友好和比较友好态度的占比分别为13.90%和28.38%;对老年人口工作持中立态度的占比为46.10%;对老年人口工作态度比较不友好和非常不友好的合计占比为11.61%;总体上看,对老年人力资源再利用积极性不够高的占多数,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老龄人力资源开发的规模。
具体建议:
一是完善政策法规,加强老年人力资源开发顶层设计。建议省人社部门牵头,围绕二十大报告有关积极老龄化、共同富裕和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论述,根据江苏老龄群体和养老事业、养老产业发展现状,系统编制《江苏老年人力资源开发规划》,拟定分层次、分阶段、分区域、分群体的开发方案,并将老年人才纳入江苏整体人才战略布局。纪委、组织部门牵头率先探索退休领导干部人力资源再利用办法,既要推动退休领导干部发挥积极作用,又要兼顾科学解决权力寻租与合理按劳补贴问题。人社部门出台相关规定,系统强化对老年人的劳动权益保障,明确老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职业病防治、最低工资保障、工伤保险等享受与其他年龄群体同等保障。探索出台老龄群体从业伤害保险实施办法;建立超龄人员工伤保险参保激励机制,畅通超龄员工个人参加工伤保险渠道;建立“工伤预防先行、工伤康复跟进、损失补偿托底”的有效衔接机制。将“同工同酬”作为重要原则,保障老年人在工作和劳动报酬上拥有同等权利。给予老龄劳动者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并加强就业失业登记分类管理,将老龄劳动者纳入失业登记范围。放开各类就业资格限制,行业资格证放宽或者取消考证年龄限制。
二是建立工作机制,优化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环境。建议省政府成立老年人力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建立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统筹协调机制,推动将老年人力资源开发与产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协同、产业竞争力提升等议题纳入“东西部协作”“苏南苏北挂钩合作”“长三角一体化”等跨区域协作机制核心议题。开展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等专项宣传活动,加强社会舆论引导,打破就业年龄歧视,树立就业“年龄无涉”观念。对积极雇用老年人的企业给予表彰,并提供税收优惠等多样性补贴,为积极向老年人提供就业机会的企业设立高龄者雇用专项资金等,扩大超龄人员就业补贴的范围,加大雇佣补贴力度,增强企业使用老年人力资源的积极性。探索对老年人提供专项补贴、调节税收、创业奖励、优惠利率贷款等,加强对老年人再就业的个体激励,增加老年人就业动力和创业热情。强化老年人创业服务力度,通过小额低息贷款、减免税费、优先解决办公场地等政策倾斜,鼓励老年人从他雇向自雇转变。
三是构建公共体系,提高老年人力资源开发效能。积极构建老年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将老年人纳入就业服务对象,在人力资源市场上设置老年就业招聘专区,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场所,设立银发人才中心,联合社会组织和企业,向拥有短期临时就业意愿的老年人,提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短期工作机会。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就业岗位,充分考虑老年人年龄、身体健康条件的特殊性,设计灵活的工作时间,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建立全省统一的老年人力资源数据库与供需对接服务平台,摸排了解老龄人才专业特长、个体化特征及相应的岗位等信息,及时公开就业服务政策清单和办理渠道,推动数字赋能。完善老年劳动者群体就业服务、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和法律援助。挖掘和开发农业、家政服务、纺织服装、物业保洁、建筑业等老龄人口就业较多领域的岗位,引导“一老一幼”事业和产业发展中释放的大量护理、生活照料等用工需求转向老龄人口。充分发挥原用人单位对退休人员情况了解、岗位容易适配的积极作用,大力支持企事业单位为自身退休老年人力资源提供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创造价值的岗位。建议人社等部门,定期举办以老年人力资源为主要对象的市场招聘会,增设服务申请渠道,加强与重点企业、重点岗位联动,扩大老年群体与中小企业、新兴行业的接触面。结合本地老年劳动力数量与结构动态更新再就业服务内容清单,促使服务供给与再就业需求有效衔接。
四是优化教育体系,高质量赋能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研究制定支持老年专业技能学习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有条件的学校开展具有产业、企业、社会治理需求的老年相关专业培训,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学校),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开设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面向社会需求的专业建设与老年人才培养。分类编写老年教育相关教材,面向社会征集线上线下优秀教育培训课程。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利用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开设各类职业技能班,精准化满足不同层次老人的文化知识和技能培训需求。发挥社会团体、公益组织作用,深入开展“银龄行动”,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方式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