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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1-07 13:30 来源: 本站原创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江苏省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江苏省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长会议工作。
    秘书长由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任免,根据秘书长提议,由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政协江苏省委员会秘书长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并领导省政协机关工作。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对参加省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四)研究协商省政协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等重要活动以及省政协各组成单位共同参与的有关活动的安排和组织、服务工作。
   (五)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有关文件及以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六)协商讨论省政协、省各民主党派和省工商联机关的共同事务及重要活动安排。
   (七)调查研究政协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八)加强同省有关部门、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市、县(市、区)政协的联系与协作。
   (九)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省政协办公厅、研究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未担任省政协副秘书长的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驻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和纪检组负责人组成。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秘书长决定。根据会议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工作事项,协调和处理机关各单位的工作关系,讨论和决定机关日常工作。
    第九条  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应认真准备,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一般由组成人员按工作分工负责具体组织落实;不驻会的副秘书长参加秘书长会议的集体领导,主要负责与各自党派和工商联的联系,并承担会议商定的任务。
    第十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的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秘书长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均须作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报送主席、副主席,印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纪检组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