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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2-26 10:43 来源: 本站原创
 
  (苏政协办发〔201898 号)
  2018 12 25 日省政协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加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以下简称信息联系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苏政协发〔201827 号)、《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意见》(苏政协发〔201828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政协信息来源,收集和反映基层政协委员的真知灼见,省政协办公厅可在各设区市选择若干县(市、区)政协作为信息联系点。
  第二条 信息联系点的条件是: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特点突出,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政协工作,政协履行职能活跃有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有一定基础。
  第三条 信息联系点可直接通过省政协内部适当方式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方面报送当地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的信息稿件,参加省政协组织的相关会议或活动,参加相关业务培训以及获取相关学习材料,参加省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评选表扬活动。
  第四条 信息联系点应有主席或副主席分工负责本单位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信息稿件应由分工负责的主席或副主席签发。应设专职或兼职的信息工作机构,专职或兼职信息工作人员不少于 2 人。能够协助省政协组织举办信息联系点工作会议及其它会议,能够协助省政协开展信息调研。
  第五条 信息联系点要广辟信息来源,注重质量,突出特色,讲究实效,每年向省政协研究室报送信息不少于10 篇,被采用不少于 2 篇。
  第六条 信息联系点工作会议每届召开 23 次,由省政协研究室主办。
  第七条 省政协办公厅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或确定信息联系点。信息联系点每届调整或重新确定一次,一般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后的当年进行。省政协办公厅向设区市政协提出在该地区设立信息联系点的要求,由设区市政协根据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提出 1 个候选单位,原信息联系点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提为候选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省政协以办公厅文件的形式予以确定。必要时,
  可在届中对信息联系点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省政协办公厅每季度对各信息联系点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对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和反映社情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扬。连续三年不达标的单位自行取消信息联系点资格。
  第九条 本《规则》自 2019 1 1 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本《规则》由省政协研究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