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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1-02 09:44 来源: 本站原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关于强化政协委员责任担当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委员履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采取量化评分制,考核情况作为换届时委员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第三条  委员年度履职考核内容包括基础项目和奖励项目两部分。年度基础分为100分,奖励分按实际得分计算。

第四条 基础项目及计分标准

(一)出席省政协组织的会议(30分)

1.委员全程出席政协全体会议,认真遵守会议纪律要求,积极发表意见建议,计30分;无故缺席会议,根据缺席时间与会期按比例扣分。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需提前离会的,应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因病或参加全国性重要会议等请假并经批准的,不扣分;请假未经批准不出席会议的,按无故缺席会议扣分。

2.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委会会议。无故全程缺席一次,扣10分;因故不能出席,向省政协办公厅书面请假并经批准,不扣分;无故不能全程参加会议,扣分参照全体会议标准执行。扣分封顶30分。

(二)参加省政协组织的履职活动(30分)

参加省政协及各专门委员会、界别(委员联系小组)组织的会议、讲座(坛)、培训、调研、视察、考察、“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民主监督、座谈、谈心谈话等履职活动,每次计10分。(此项分值累计不超过30分)

(三)提交提案(20分)

个人提交一件提案并立案,计20分。联名提案并立案,第一提案者计20分,其他联名提案者计5分。(此项分值累计不超过20分)

(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10分)

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计2分,采用一条社情民意信息计10分。(此项分值累计不超过10分)

(五)扶贫济困献爱心(10分)

以省政协委员身份参加一次扶贫济困献爱心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计10分。(此项分值不累加)

第五条  奖励项目及计分标准

(一)委员个人提案和联名提案被列为年度重点提案,每人或每件加5分;被省领导批示加5分,被评为年度好提案加5分。以上奖励得分可以累加。联名提案奖励仅限第一提案者。

(二)向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主席专题协商会议及其他专题协商会议提交一篇发言材料并被采用加5分,在会议上进行口头发言加5分,被省领导批示加5分。

(三)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座谈会、全体会议期间联组会议、委员集中学习培训作重点发言加2分,担任委员讲堂主讲人、委员宣讲团宣讲人加3分。

(四)社情民意信息被全国政协办公厅采用加10分,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加10分,被省领导批示加5分,被评为年度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加5分。

(五)在“掌上履职”APP或江苏政协网站综合业务平台“网络议政”栏目,每参加一个主题议政群互动讨论加2分;在“掌上履职”APP“微建言”栏目,每提出一条微建言加2分。(此项分值累计不超过10分)

(六)在“掌上履职”APP或江苏政协网站综合业务平台“委员读书”栏目担任群主、导读人加3分,每参加一个主题单元读书群提交读书心得加3分、互动讨论加2分;参与“委员荐书”等读书活动加2分。(此项分值累计不超过10分)

(七)以省政协委员身份每参加一次相关部门组织的民主评议、执法检查、行风监督等活动加3分。

(八)在中央、省级主要媒体发表有关政协工作文章和政协理论研究论文,每篇分别加10分、5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工作在省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由省政协办公厅组织实施。

第七条  委员年度履职情况,按照《建立江苏省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中明确的工作分工,由组织会议活动的相关处室及时将委员履职情况录入江苏政协网站综合业务平台的相应栏目,系统自动计分。

第八条  委员个人参加扶贫济困献爱心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由委员本人通过“掌上履职”APP或江苏政协网站综合业务平台填报,由联系委员所在界别的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

第九条  委员个人在中央、省级主要媒体发表有关政协工作文章和政协理论研究论文情况,由委员本人通过江苏政协网站综合业务平台填报,由省政协办公厅宣传信息处负责审核。

第十条  委员可登录“掌上履职”APP或江苏政协网站综合业务平台查看个人履职情况。如有异议,可提请复核。各有关录入处室应认真受理,并将受理结果及时回复委员。

第十一条  委员年度履职考核情况由省政协办公厅联络处汇总整理,形成委员年度履职考核情况表,分别与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沟通,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向委员所在单位及委员本人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常委年度履职情况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