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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9-05 17:08 来源: 本站原创

(2023年8月29日政协江苏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更好发挥提案在政协履行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提高提案质量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先进提案工作者,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对提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政治标准,突出质量导向,注重实际成效,通过典型示范,进一步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为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贡献更多提案力量。

  第三条  评选工作在省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由省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提案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先进提案工作者从以下范围中产生:

  优秀提案的评选原则上在本届政协立案的提案中评选,集体提案、重点提案占一定比例。优秀提案数量原则上占立案提案总数的2%左右。

  先进承办单位在承办省政协提案的中共江苏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有关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单位中评选。先进承办单位数量原则上为承办单位总数的20%左右。

  先进提案工作者在承担省政协提案工作的人员包括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及从事提案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中评选。先进提案工作者数量为100人左右。

  第五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先进提案工作者评选条件为:

  (一)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

  1. 提案内容政治立场鲜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共江苏省委工作要求态度坚决;

  2. 提案选题紧扣省委和省政府工作的重点、群众关心的热点、社会治理的难点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

  3. 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

  4. 成效显著,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改进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对凝聚各界共识、推动政策落实有明显作用。

  (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

  1.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共江苏省委对政协提案工作的部署要求,主要领导亲自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承办,与本单位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推进;

  2. 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工作制度机制,并得到有效落实,办理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3. 主动与提案者沟通协商,了解核心关切、增进各方共识;

  4. 对提案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能及时予以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能纳入计划,逐步加以解决;对在国家政策规定或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的,能主动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提案办结率达到100%。

  (三)先进提案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1. 政治立场坚定,钻研业务知识,在本单位开展和创新提案工作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2. 对提案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3. 积极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建议,主动与有关部门搞好协作和配合;

  4. 注重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与协商,提案办理满意率高。

  第六条  评选程序包括:

  (一)推荐。优秀提案由提案承办单位推荐或提案者自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推荐;先进提案工作者由政协组织、提案承办单位和集体提案单位推荐。推荐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原则上从省政协年度好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中推荐。

  (二)初评。提案委员会综合推荐情况、评价结果、评选比例以及入选重点提案情况、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等因素,提出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先进提案工作者建议名单。

  (三)审定。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先进提案工作者建议名单,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并以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名义作出决定。

  第七条  评选决定、评选结果以政协江苏省委员会文件形式印发全体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案承办单位和市县政协。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先进提案工作者名单在江苏政协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江苏政协》杂志公布。

  第八条  评选活动每届开展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届政协任期的最后一年。

  对往届政协提案中产生明显成效、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未曾表扬过的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经上述程序审定后,可列入表扬范围。

  第九条  本办法经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