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协概况 /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协概况 / 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24-04-19 17:26 来源: 本站原创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及时反映全省政协工作的新做法新经验新成效,加强政协工作和调研成果交流,促进全省政协工作守正创新,更好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省政协编发《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办公厅简报》和《江苏政协调研》。为规范编发流程,提高编发质量,推进编发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办公厅简报》(以下简称《简报》)定位为省政协办公厅主办的内部工作交流资料,主要刊发省政协和市县政协重要工作动态、举措、经验等,反映工作情况,宣传政策理论,促进交流互鉴,协同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条  《江苏政协调研》(以下简称《调研》)定位为省政协研究室主办的内部工作交流资料,主要刊发省政协及办公厅、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市县政协组织开展的视察考察调研报告。

  第四条  《简报》《调研》编发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二十大精神和中央政协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把准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反映人民政协工作的新做法新经验新成效,促进人民政协工作创新发展。

  第五条  已通过大会发言、政协信息渠道反映或以政协江苏省委员会或办公厅文件报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的相关情况或成果,原则上不再编发《简报》《调研》。

  第六条  《简报》《调研》编写应认真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把牢正确政治方向,做到事实准确、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表述严谨、语言精练、格式规范,《简报》每期篇幅一般控制在3000字以内,《调研》每期篇幅一般控制在5000字以内。

  第七条  省政协及办公厅、研究室、各专门委员会举办的重要会议活动、开展的重要工作情况以及调研活动拟编发《简报》《调研》的,应在呈报的方案中予以明确。会议活动或相关工作结束后,按照“谁主办、谁编发、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处室、单位及时将起草好的《简报》《调研》稿以内部报批件形式报批,经机关分管负责(联系)同志审核把关,依次报办公厅主任和秘书长审批。其中,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拟编发《简报》《调研》稿,须先依次报专门委员会主任及分管(联系、协管)该专门委员会的副主席审批同意。

  第八条  省政协领导直接批示将有关会议活动、工作情况、调研活动编发《简报》《调研》的,由承办单位参照第七条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第九条  市县政协有关工作情况拟报送在《简报》《调研》刊发的,相关稿件须经各设区市政协主席签批。经审签的《简报》来稿报送省政协办公厅后,由办公厅宣传信息处归口办理,报省政协领导审批。经审签的《调研》来稿报送省政协研究室后,由研究室理论处归口办理,报省政协领导审批。可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向市县政协约稿,必要时可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深入了解相关情况,确保《简报》《调研》内容丰富、真实、准确。

  第十条  办公厅宣传信息处负责《简报》具体编发工作,研究室理论处负责《调研》具体编发工作。

  第十一条  《简报》《调研》不定期编发,发放范围一般为省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分党组书记,专职副主任,机关各处室(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协。可根据《简报》《调研》内容和工作需要分送有关部门(单位)。如《简报》《调研》内容涉密或较为敏感,承办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印制时要加份号,相应缩小发放范围,防范失泄密风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