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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19 17:28 来源: 本站原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省政协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江苏省党政机关实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细则(试行)》(苏办发〔2012〕37号),结合省政协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协机关公文是省政协及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全国政协部署和省委、省政协要求,出台制度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机关公文处理是指机关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文字关。

  第五条  秘书处负责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省政协机关常用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省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需要表明态度、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个人、变更或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建议案。适用于省政协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就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

  (四)建议。适用于省政协调研考察视察、专题协商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向省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规定。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或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部门、单位执行和有关部门、单位周知或落实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七)通报。适用于传达重要精神、告知重要情况,表彰先进、批评错误。

  (八)报告。适用于向全国政协和省委、省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回复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全国政协和省委、省政府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对省政协隶属部门的请示给予答复。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十四)专题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省政协或省政协机关召开专题会议、议定特定事项。

  (十五)其他。如《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办公厅简报》《江苏政协调研》、调研报告、社情民意、工作要点、大事记、工作总结等,其行文格式和处理办法按本《办法》原则办理。

  第七条  省政协机关常用公文格式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政协江苏省委员会文件》(发文号为“苏政协发”),主要用于发布全体会议通过的重要工作部署,增补、撤销委员,以及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通过的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就重大问题所作出的决议、决定、意见,印发重要通知(如重要制度文件、人事任免事项等)、通报。

  (二)《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党组文件》(发文号为“苏政协党字”),主要用于发布省政协党组会议通过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重要人事事项、重要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以省政协党组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等。

  (三)《政协江苏省委员会机关党组文件》(发文号为“苏政协机党字”),主要用于发布省政协机关党组会议通过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重要人事事项、重要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以省政协机关党组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等。

  (四)《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发文号为“苏政协办发”),主要用于办公厅受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委托交办的文件,报送专门委员会调研报告,有关重要问题的情况反映,重要会议、活动的通知,机关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机关工作制度规定,文秘及行政管理事项等。

  (五)《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办公厅》(发文号为“苏政协厅字”),主要用于以省政协办公厅名义向全国政协办公厅、省委办公厅报告请示相关工作等。

  (六)省政协机关与外单位联系商洽具体事务性工作,一般用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办公厅套红公函纸行文(发文号为“苏政协办函”)。

  (七)《苏政协办通报》,用于专门通报省政协领导同志的讲话。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省政协机关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抄送单位、印发机关、印刷日期和份数等组成。

  (一)发文机关名称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用醒目、庄重字体套红印刷,置于眉首上部,发文号之上,居中。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二)涉密公文应当根据定密范围,在首页公文名称左上角用17磅黑体字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两字之间空1字,并标明份数序号。涉密等级标注于份数序号下方。如需同时标明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三)紧急电报应当标明“特提”“特急”“加急”或“平急”,由起草人提出,核稿人、签发人审定。

  (四)发文字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发文序号)应当在首页公文名称(版头)正下方,横线之上,居中,上空15毫米,17磅仿宋体字标注。联合行文只标主办单位机关发文字号。年份用阿拉伯数字标出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是按文件的形式统一编流水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上报的请示公文,发文字号移至版头左下方,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方正楷体)。

  (五)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标题中除去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书名号,也不用其他标点符号。标题居中、红线下20毫米,用2号小标宋体字。标题换行时不能破词断意。

  (六)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当在标题之下,空一行,括号内用17磅楷体字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每行宽度不超过21个字。

  (七)主送机关名称位于标题之下,空1行,左齐顶格。字体与正文一致,用17磅仿宋体字,换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主送机关一般不超过6个。标明主送机关时,应标明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

  (八)使用简称时,应当先用全称,再注明简称。

  (九)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十)公文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十一)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习惯用语等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二)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十三)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之下空1行,左空2字,用17磅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1.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17磅黑体字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不加冒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首页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与主件同时发送。

  (十四)除会议纪要外,公文应加盖印章。联合印发的公文,联合机关都应加盖公章。用印位置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用印要端正、清晰。

  (十五)成文日期,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事项,以通过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落款日期右空4个字。决议、决定、意见等正文之前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用17磅楷体字加圆括号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六)附注一般是对公文的发放范围、使用时需注意的事项加以说明,用17磅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位置居成文日期下一行。

  (十七)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一般用抄送。抄送机关按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军队、机关部门、群众团体、企业等顺序排列,用规范化简称。抄送栏左空1字用4号仿宋体字标识,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之间用逗号隔开,换行时与冒号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十八)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组成。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位于抄送机关之下占1行位置,用4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印刷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十九)其他要素。翻印其他机关公文时,需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下加一栏翻印机关和翻印时间,排版方法同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

  第九条  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主标题、副标题、正文之间的用字要有明显区别。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一般用17磅仿宋体字。按结构层次,文中小标题第一层用17磅黑体字,第二层用17磅楷体字。批转(转发、印发)类公文的批语,以及按语、副标题等,用17磅楷体字。文前排印批语、按语时,两端各缩排两个字。公文用纸为标准A4型,左侧装订。页码用4号宋体字。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机关行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确定。

  第十二条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除领导指定交办外,不得直接将公文送领导个人。

  第十三条  下级机关应当向上一级机关行文,一般不得越级。

  第十四条  请示类公文不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确需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的,在上级机关批复前,不得擅自按请示的内容执行。

  第十五条  请示与报告必须严格分开,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求批示或者批准的事项。公文标题不得用“请示报告”字样。

  第十六条  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一般用函。

  第十七条  省政协、省政协办公厅与其他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八条  省政协机关内设处室不得对外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九条  起草公文应严格控制篇幅,做到内容真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晰,文字精炼,标点准确。

  第二十条  承办处室对拟呈报的公文起草说明材料,包括文件起草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发文建议等,一般字数不超过1000字。

  第二十一条  正式发文前,承办处室采用内部报批件形式(含说明及正文)逐级上报,由机关分管(联系)负责同志、专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根据需要按程序报省政协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内部报批件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处室的,应事先征求相关处室的意见,相关处室签署意见前,应先报分管负责同志同意。

  第二十三条  内部报批件审批流程。

  (一)办公厅内设处室起草的内部报批件,经办公厅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报办公厅主任,由办公厅主任提出办理意见报秘书长审核,由秘书长审批或报省政协领导审批。

  (二)研究室内设处室起草的内部报批件,由研究室主任提出办理意见报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审核,由秘书长审批或报省政协领导审批。

  (三)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起草的内部报批件,经本专委会专职副主任、专委会主任、联系本专委会的副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办公厅主任,由办公厅主任提出办理意见报秘书长审示,由秘书长审批或报省政协领导审批。

  (四)内部报批件需要征求其他专委会或相关处室意见的,应送相关专委会或处室主要负责人认真研究后在“会签”栏签署意见。

  (五)内部报批件由办公厅主任提出办理意见后,一般由承办处室或分管(联系)负责同志报送秘书长审签。根据秘书长审签意见送秘书处统一扎口报送管理。由秘书处及时将领导批示意见反馈至相关领导和承办处室办理,同步转督查处督办。

  第二十四条  内部报批件经省政协领导审批后,承办处室按程序进行公文签发流程。需要提交会议审议的,由承办处室事先根据有关要求提交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其他不属于公文拟制的内部报批件的审批程序。

  (一)办公厅内设处室起草的内部报批件根据需要按程序逐级报机关分管负责同志、办公厅主任、省政协领导审批。

  (二)研究室内设处室起草的内部报批件根据需要按程序报研究室主任、办公厅主任、省政协领导审批。

  (三)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起草的内部报批件根据需要按程序逐级报专委会负责同志、联系本专委会的副秘书长、省政协领导审批。

第六章  公文签发

  第二十六条  公文签发流程。

  (一)机关各处室、单位起草的公文,按内部报批件审批流程办理公文签发报批,并可视情对流程作适当精简。

  (二)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对公文进行审核把关,秘书处安排专人进行复审,报办公厅主任审核,并按程序报批。

  (三)办理公文签发报批,需同时附省政协领导审批同意的内部报批件。

  (四)省政协领导审批内部报批件时提出修改意见的,需在说明中就落实省政协领导批示意见作单独说明。

  (五)需要合法合规性审查的,由办公厅综合处主要负责人认真审核并由其在“合法合规性审查”栏签署具体意见。

  (六)如签发人对公文内容有新的意见,应重新调整,并经签发人同意后方可印发。

  第二十七条  省政协机关公文签发,按领导职责分工进行。

  (一)以省政协名义发出的公文,由省政协主席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

  (二)以省政协党组名义发出的公文,由省政协党组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三)以省政协机关党组名义发出的公文,由省政协机关党组书记签发。

  (四)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的报送省委、省政府的建议案,经省政协领导审批后,由省政协秘书长签发,以省政协办公厅名义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五)省政协办公厅报送全国政协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报告、请示等,经省政协领导审批后,由省政协秘书长签发。

  (六)以省政协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建议,经省政协领导审批后,由省政协秘书长签发。

  (七)省政协办公厅制发的有关通知、函件及以省政协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向政协委员发送的有关会议决定、通知等,经省政协领导审批后,由省政协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

  第二十八条  与省委办公厅联合发文的,承办处室要根据省委文件发文立项核准相关规定办理,应严格按照规定进度完成起草工作,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审定签发的文稿,由秘书处专人负责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印刷。

  第三十条   对外发送的公文应到机关指定印刷厂印刷。印刷前起草部门须到机要室申领印模。在机关印刷的公文,起草部门到机要室用印。

  第三十一条  文件印刷后,由起草部门按照发送范围分发。分发前要对文件的文字内容、印刷质量等进行检查,确保准确无误。主送省委的公文一般准备15份、主送省政府的公文一般准备10份,交由秘书处统一专送。

第七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二条  需要办理的收文主要包括通过文件交换、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内网、传真、邮寄、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送达的事关省政协及机关工作的文件、会议通知、请示报告、邀请函件等。

  第三十三条  收文办理工作由秘书处统筹负责。除接待工作的文件办理由接待处统筹外,其他来文办理由秘书处明确专人负责。机要、涉密文件办理由机要室机要人员按照机要保密有关规定办理。呈送省政协领导个人的来文,应及时呈送领导本人。邀请主席或副主席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来文,由办公厅主任提出建议,经省政协主席、秘书长签批后商请有关领导出席。

  第三十四条  收文办理流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督办等程序。

  (一)办文人员每天对收到的公文、材料,及时进行签收、登记、编号,填写“江苏省政协办公厅办文单”,送机关分管负责同志、办公厅主任审阅。

  (二)办公厅主任根据文件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报省政协秘书长审示。

  (三)省政协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签报主席、有关副主席阅批的文件,办文人员及时报主席、有关副主席,一般按照先副主席后主席的顺序。

  (四)主席、副主席如有批示意见,办文人员再将文件及领导批示进行回签。回签一般按职级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报先前签批的所有领导阅知,如果涉及到与该工作相关但先前未签批的领导,需报其签阅。

  (五)文件签批完成后,办文人员将文件内容和领导批示意见反馈承办部门和督查处。文件签批完成当天要完成交办,紧急文件交办不过夜。

  (六)承办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文件,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秘书处和督查处。

  (七)督查处根据《领导同志批示和交代事项督办工作规范(试行)》做好领导批示的跟踪督办工作。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三十五条  接待工作的来文一般先由机关分管负责同志提出拟办建议,报办公厅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由秘书长视情报省政协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  来文办理有关要求。

  (一)办文应做到准确、及时。办文人员要认真阅读文件、准确把握要求,尽快报领导阅批,交承办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不得延误、推诿,不得耽误工作。

  (二)按规定流程逐级报签,不得越级。如遇急件,需要阅知的领导出差或不在机关办公的,及时打电话向领导报告请示,再按照领导意见进行流转。相关手续事后补签。

  (三)非涉密文件原则上通过OA系统线上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纸质形式线下办理。

第八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七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按照省政协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由承办部门及时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资料(包括音像、照片等)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第三十八条  公文立卷,应当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保管期限分类整理,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能准确反映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便于查找和利用。案卷标题应当准确反映卷内公文的作者、内容和文种。

  第三十九条  本年度产生的应归档公文,各处室须于次年3月底前整理立卷,交档案室统一归档。重要会议活动相关公文应于会议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不具备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专职档案人员鉴别和机关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定期销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条   销毁涉密公文,须报机关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并进行登记,由两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办公厅秘书处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