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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19 17:33 来源: 本站原创

(2023年10月23日政协江苏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研究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大兴调查研究的部署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协调查研究工作,提高调查研究实效,提升视察考察调研组织协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江苏省委员会视察考察调研指省政协领导和办公厅、研究室、各专门委员会组织政协委员、有关方面人士,在境内开展的视察考察调研活动。

  第三条  开展视察考察调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具体办法及省政协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认真落实《关于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具体措施》规定,坚持注重质量和实效的原则,提倡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和小型分散等形式深入基层,获取第一手资料,了解真实情况,深化问题研究,确保视察考察调研质量和效果;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拒超标准接待、层层陪同等安排,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四条  每年度省两会结束后,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政协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党中央决策部署、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及省政协党组工作要点、省政协工作要点等,省政协领导和各单位分别提出本年度各自视察考察调研意向。各单位在提出年度视察考察调研计划意向时,一般安排1~2项党外委员专题视察项目。

  第五条  办公厅负责对年度视察考察调研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确保视察考察调研对本年度重要协商议题的全覆盖,避免选题重叠和时间、地点过于集中,严控团组规模。

  第六条  省政协办公厅根据有关规定,形成年度视察考察调研初步安排,按程序报批,并征求主席会议成员意见后,提请主席会议审定,形成省政协年度视察考察调研计划,以办公厅文件印发实施。

  第七条  各单位按照主席会议审定的计划,组织视察考察调研。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年度计划内视察考察调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一项视察考察调研原则上安排1~2个设区市进行实地调研,重点协商议题视察考察调研可适当增加。需赴省外视察考察调研,由专门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分管副主席审核后,报主席审定,每次调研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时间6天以内、人数8人左右。省外视察考察调研,各专门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同一时间段内,不安排两个及以上视察考察调研组到同一设区市、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九条  视察考察调研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确有必要、精简高效的原则组建视察考察调研组。参加重点协商议题视察考察调研的成员一般在8人左右(不含调研地委员),可适当邀请全国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党政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专门委员会视察考察调研的成员一般在6人左右,以本专门委员会委员特别是有议题相关专长的委员为主。港澳地区政协委员视察考察调研组,可根据需要视情相应增加人数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省政协领导每年率队开展的视察考察调研活动一般不超过5项,参加省政协年度计划内明确由省政协有关领导带队的视察考察调研不在此列。省政协领导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年度计划内选题调研,可通过调研前策划、调研后听取汇报分析、组织进行案头调研、召开座谈会调研等多种形式开展(不作次数限制)。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每年组织视察考察调研活动一般不超过10项,包括联系本专门委员会省政协领导领题的视察考察调研和专门委员会主任、专职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的视察考察调研课题。省政协副秘书长、其他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专门委员会专职副主任每年率队开展的各类视察考察调研活动总数不超过3项。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视察考察调研,委员和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活动时间5天及以上的,应根据工作实际设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设书记1人,可根据需要设副书记和其他支部委员。视察考察调研结束后,临时党支部工作随之结束。

  第十三条  视察考察调研开始前,要聚焦主题系统梳理并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重要指示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要求,周密设计调研方案和调研提纲。如需召开会议听取有关厅局介绍情况,邀请到会厅局一般不超过3个。每个专门委员会每年邀请同一厅局到会介绍情况一般不超过3次。确有必要的,可请相关单位提供书面介绍材料。

  第十四条  各单位报批视察考察调研方案时,需征求联系(协管)本专门委员会(分党组)或分管办公厅的副主席意见。确因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视察考察调研需突破本办法有关项目数、目的地数、天数和人数等规定的,应在方案报批时详细说明理由,并按程序报批。视察考察调研方案和调研提纲应一次性报批完成,并经相关单位会签。

  第十五条  每次视察考察调研均需形成报告并在15天内呈报。省政协领导及办公厅、研究室、各专门委员会开展的视察考察调研活动情况视情可编发简报。

  第十六条  省政协年度计划内视察考察调研和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根据工作需要以政协江苏省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等形式报送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协办公厅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