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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19 18:19 来源: 本站原创

(2019年7月12日政协江苏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主席会议通过,2020年12月30日政协江苏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主席会议修订,2023年12月27日政协江苏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五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强化委员责任担当,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关于强化政协委员责任担当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通过量化委员履职考核评价,引导委员更加积极主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为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作出政协贡献。

  第三条  委员履职考核评价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平时履职与年终总结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自我评价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既重履职过程又重履职质量,全面客观反映委员履职情况。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第四条  委员年度履职考核内容包括基础项目和加分项目两部分。基础分为100分;加分项目按实际得分计算。

  第五条 基础项目及计分标准

  1. 委员全程出席政协全体会议,认真遵守会议纪律要求,积极发表意见建议,计30分;会议期间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不得分。

  委员因故不能全程出席会议,书面请假并经批准的,计28分。

  委员未经请假批准不出席会议的,不得分。

  2. 常委会组成人员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每次得2分;因故不能出席,书面请假并经批准的,每次得1分;未经请假批准不出席会议的,不得分。

  3. 参加省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座谈调研、考察视察、协商议事、民主监督,以及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界别活动、网络议政等履职活动,每次计10分。(此项分值委员累计不超过30分,常委累计不超过26分)

  4. 提交一件提案,计2分;被立案,计20分。联名提案并被立案,第一提案者计20分,其他联名提案者计2分。(此项分值委员累计不超过20分,常委累计不超过18分)

  5. 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计2分;被采用,计10分。(此项分值委员累计不超过10分,常委累计不超过8分)

  6. 撰写并提交个人年度履职报告或履职总结,计10分。

  第六条  加分项目及计分标准

  1. 委员个人向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主席专题协商会议及其他专题协商会议提交一篇发言材料并被采用,加5分;在会议上进行口头发言,加5分。

  2. 委员个人提案和联名提案(仅限第一提案者)被列为年度重点提案,加10分;被省级以上领导批示,加10分;被评为年度好提案,加10分。

  3. 社情民意信息被省级以上领导批示,加5分;被评为年度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加5分。

  4.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季度学习座谈会、全体会议期间联组会议、委员集中学习培训作重点发言,加2分,担任委员讲堂主讲人等,加3分。

  5. 以政协委员身份参加各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民主评议、执法检查、行风监督等活动,经认定,每次加3分。

  6. 参与服务为民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重要贡献,经认定,加5分。

  7. 在本职工作中业绩突出,获得市级表彰奖励,加5分;获得省级表彰奖励,加10分;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加20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委员履职考核评价工作在省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由委员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第八条  委员年度履职情况,按照《建立江苏省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工作分工,由组织会议活动的部门及时将委员履职情况录入江苏数字政协“掌上履职”APP或江苏政协网站综合业务平台的相应栏目,系统自动计分。

  第九条  委员本人通过江苏数字政协“掌上履职”APP或江苏政协网站综合业务平台填报个人参加联系界别群众或服务为民活动等情况,由所在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

  第十条  委员可登录江苏数字政协“掌上履职”APP或江苏政协网站综合业务平台查看个人履职情况。如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各有关录入部门应认真受理,并将受理结果及时回复委员。

  第十一条  港澳委员履职活动可结合港澳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由个人申报,经认定后给予计分。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及时掌握了解委员履职情况,适时给予提醒和指导帮助。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委员年度履职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年度优秀委员评选的重要参考和换届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委员年度履职考核评价结果计入委员履职档案,向委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