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省政协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保障党的建设各项任务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共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协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省政协党员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书记,驻省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协机关党组书记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协机关党组成员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办公厅承担,机关党委统筹协调,相关处室协同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政协和省委有关党的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研究提出省政协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年度工作要点。
(三)研究提出省政协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提出加强省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具体措施。
(四)加强对省政协机关党组和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党的建设工作的分类指导,及时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要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
(二)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规定,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三)积极参与领导小组的工作,按照要求完成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安排的工作。
(四)认真抓好所分管处室(单位)承担的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情况,反映党的建设工作的动态、经验和需要引起注意或解决的问题等。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准备、服务、文稿起草、文件印发等工作。
(二)根据领导小组部署安排,就省政协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的相关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根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要求,协调领导小组成员之间的工作,督促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安排的工作。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组长确定,也可由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建议,经组长同意后确定。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组长委托担任党组副书记的副组长召集并主持。领导小组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两次,遇有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因故不能出席领导小组会议的,必须向主持会议的负责同志请假。
第八条 领导小组议定的工作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督促落实、进行任务分解、提出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按分工具体承办。
第九条 本工作规则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