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政协党组、省政协向省委请示报告重要事项工作,严明党的纪律,牢记政治责任,更好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和省委关于请示报告的相关规定,结合省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协党组、省政协向省委请示报告重要事项。本办法所称重要事项,是指超出省政协党组、省政协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属自身职权范围内但涉及大局、事关重要工作或者特殊敏感事项。
第三条 省政协党组承担向省委请示报告重要事项工作主体责任,省政协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重要事项工作负总责。省政协党组成员根据分管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省政协党组向省委请示报告重要事项:
1.请示事项
(1)提请以省委名义召开政协工作有关重要会议。
(2)提请以省委或省委办公厅名义印发政协工作有关重要文件。
(3)省政协换届工作。
(4)省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工作分工建议。
(5)省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全体会议决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等重要文件。
(6)其他应当请示的重要事项。
2.报告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情况。
(2)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全国政协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要部署安排情况,贯彻落实全国政协领导同志有关讲话、批示情况。
(3)贯彻落实省委工作要求情况,贯彻落实省委领导同志有关讲话、批示情况。
(4)省政协党组负责同志参加中共中央、全国政协重要会议活动情况。
(5)省政协党组年度工作要点及相关工作报告、总结等。
(6)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包括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具体办法、严格执行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和我省负面清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巡视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7)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3.报备事项
(1)以省政协党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2)省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工作分工。
(3)省政协主席、副主席外出情况。
(4)其他应当报备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省政协向省委请示报告重要事项:
1.请示事项
(1)邀请全国政协领导同志来我省参加重要会议活动。
(2)邀请省委领导同志出席省政协重要会议活动。
(3)召开省政协全体会议,承办跨省域重要会议活动,举办新年茶话会、有关庆祝活动等重要会议活动。
(4)其他应当请示的重要事项。
2.报告事项
(1)全国政协领导来我省重要客情。
(2)全国政协专题视察、考察、调研、重点提案督办等团(组)来我省情况。
(3)住苏全国政协委员出席全国政协重要会议情况。
(4)省政协全体会议等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筹备工作及召开情况。
(5)省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及相关工作报告、总结等。
(6)省政协重要履职活动、重要调研议政成果,包括议政性常委会会议建议、政企协商座谈会意见建议、省市县政协联动开展深度走访调研报告、长三角地区政协联动履职成果等。
(7)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以省政协党组、省政协名义向省委请示报告重要事项,一般应当由省政协办公厅会同研究室或相关专委会提出建议,经集体研究或者省政协领导同志传批审定,由省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签发。
第七条 向省委请示报告重要事项一般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如有涉密内容,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八条 书面请示报告重要事项,由省政协办公厅按相关规定程序报出,并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协党组、省政协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8年印发的《省政协党组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的具体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