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性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初于上海率先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于1999年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通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了职工个人购房、修房、建房的支付能力,解决了住房资金短缺的问题。据统计,截止2006年10月底,江苏省城镇职工有近500万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历年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为1012.87亿元,约占全国总额的10%,其中缴存职工支取使用406.15亿元,余额606.72亿元。可以说江苏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执行力度走在全国前列,但目前江苏还没有出台适用全省管理规范的条例,法律依据依然是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显然99年的条例已同社会的发展脱节,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够宽。以南京市为例,南京市现有城镇就业人员超过200万,而截至2006年底只有110多万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一方面是由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不到位或一些企业执行不力,另一方面也由于条例本身有所限制,如大量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被吸纳进公积金保障体系。 2、社会保障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公积金管理一般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因离休、出国、调离本地、失业下岗等原因,可一次性提取其名下住房公积金。但其他情况下,即便生病、上学急需用钱,也无法提取公积金。这样一来,保障功能也就无法得到有效发挥。 3、资金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资金增值渠道单一,目前主要是购买国债;二是有关部门或个人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三是信贷业务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管。主要表现为违规发放公积金贷款,如向不具备贷款资格的人发放了贷款、甚至向夫妻双方重复发放贷款;未按规定开设银行贷款帐户、帐户开设过多、长期未使用帐户没能及时清理等。 4、房地产开发商排斥公积金贷款、银行倾向于商业贷款的现象比较普遍。房地产开发商主要是因为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繁琐、程序复杂、放款速度慢,影响回款速度,从而排斥公积金贷款。而对银行而言,公积金存在银行的利息,以及个人还款利息均为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中心只是拿出利息的5%作为手续费付给银行,因而银行也更倾向于商业贷款。 针对以上管理中的问题,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出台适用全省范围公积金管理现状的条例,条例内容在以下几个方面应有所完善。 1、扩大缴存对象。如将公积金缴存对象扩大到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在本市从业且具有执业资格证书的自由职业者等。对于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照所在单位其他职工办理,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的缴存基数按照其上一年度的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缴存比例等于该市规定的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2、发挥保障功能。应明确规定允许享受低保、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等困难职工,按照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基本生活支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 3、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一是明确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资金渠道的多元性,如证券化,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明确监管责任,对违规操作或挪用挤占资金人员予以严惩;三是完善贷款资格审批,同时建立职工公积金贷款信用体系。明确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一方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向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单体车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4、明确开发商及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责任。应硬性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阻止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违规操作的开发商和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应的惩处措施。 5、明确一些便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一是加强信息化运作。应明确要求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信息,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二是提高运作弹性,如允许职工逐月还贷,即职工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委托按月还贷"与"委托按年还贷"两种还贷方式;三是明确规定管理中心审批提取、贷款、处理投诉、举报的时限,有利于管理中心提高办事效率,也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