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濒江临海,境内河网纵横,湖泊棋布,具有发展水运的传统和资源条件。水运成本低、占地少、能耗低、污染轻,有着铁路、公路等无可比拟的巨大优势,对于制造业发达,能源、原材料和销售市场两头在外的江苏企业保持竞争力意义巨大。然而,我省内河航运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内河航运的优势远没有发挥。我省水运资源丰富,但未形成通畅的高等级航道网,成为至今仍制约经济发展的少数基础设施之一。国内外经验表明,千吨级航道在航运能力、节能节地、节约成本等经济技术指标上表现最优。而我省许多内河航道处于自然状态,航道等级低,设施陈旧。可通500吨以上机动船的4级以上航道仅1800多公里占航道总里程的7%,低于全国12%平均水平,也低于浙江11%、广东9%的比例。干线航道和重点船闸呈饱和状态,船舶航速慢,堵航事件时常发生,严重影响沿线企业的经营活动,甚至危及电煤供应,也严重损毁航运设施。 我省内河航运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不够,投资不足。 长期以来,我省内河航道建设投资呈下降趋势。内河航道整治累计投资占公路、水运总投资的比重,由"八五"期间的6.6%,下降至"十五"仅2.3%。"十五"期间,全省内河航道整治累计投资38.19亿元,仅完成同期规划投资额的40%;每公里航道投资仅为广东、浙江、上海三省市的84%、52%和45%。 (2)规划不衔接。我省虽已出台了《江苏干线航道网规划》,但地方低等级航道网规划尚未编制,全国航道网规划还未通过国家审批。省干线航道规划与水利、城建、林业、水产养殖业、旅游业等产业规划有不衔接之处,与国土、环保等部门配合也有待改善,在工程效果、环境质量、资金使用、综合效益等方面无法达到最佳;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规划也有不衔接之处,内河航运规划滞后于公路、铁路和港口建设,有些公路、铁路桥梁建成之日即成碍航建筑,形成不必要的浪费。 (3)技术不先进。内河航运体系未能形成网络化,船舶和航运设施标准低,船舶专业化、大型化水平不高,航道信号系统和航运调度、管理系统的信息化水平较低,集装箱航运设施和航线较少。 (4)法规不健全。有些法规与当前情况已不相适应,各部门在贯彻不同法规时的理解也有不一致之处,往往在执法中产生一些混乱。 (5)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在交通和水利等部门间会因为管理权限范围边界不清,产生管理重叠和执法空白同时存在的情况,在航道、运管、海事等执法主体之间也存在交叉管理现象。 在江苏"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又好又快"实现"两个率先"奋斗目标的大背景下,内河航运具有突出优势。为加快内河航运的发展,构筑江苏绿色交通体系,我们建议: (一)明确考核指标。为使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内河航道的整治与建设,共同推进内河航运事业的发展,在干部评价考核上应有明确导向,在现有小康指标之外,设置由环境修复、航道整治、水利工程建设等内容构成的国土综合整治指标,作为考核地方领导干部政绩的依据。 (二)统筹规划。做好与全国、长三角干线航道网规划和地方支线航道规划的衔接;实现省内各种交通方式规划的衔接,通过建设综合运输枢纽,实现内河航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无缝对接和零距离换载。实现内河航道与国土、水利、农林、城建、旅游、环保等各部门规划的衔接与统筹,避免部门规划相互冲突、重叠。 (三)建立协调机制。内河航运的航道建设、管理和船舶、运输管理分属多个机构,在履行管理职责、实施各项工程时往往出现互不通气、各行其是的情况,必须制定一套制度进行规范协调。实现部门协调制度化,实行相关部门定期和重大事项联席办公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协同动作,减少混乱和浪费。可实行省分管领导一元化,减少协调环节,提高协调效率。最终实现涉水业务归入一个部门管理,彻底解决各项管理职能协调难问题。 (四)规范筹资渠道,加大投资力度。我省制定出台的《江苏干线航道网规划》,规划到2020年,概算静态投资约540亿元,平均每年投资36亿元。为确保规划的实施、投资的落实(避免"十五"期间仅完成规划投资40%的情况出现),建议实现筹资渠道制度化、法制化。其一,在省财政预算中,单列内河航道建设资金科目,数额可以为地方一般财政收入的1%或每年新增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5%。其二,对苏北市县航道整治工程用于征地、拆迁补偿的地方配套资金实行省财政补贴,列入省财政对苏北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盘子。其三,继续利用"省重点工程建设资金"补充内河航道整治工程,主要用于碍航公路、铁路桥梁的改造。其四,可以实行财政担保融资和发行公司债,由省政府用财政收入或公路收费权作担保,向国内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寻求贷款,或由省政府授权的内河航道建设筹资法人向社会发行公司债,满足近期资金需要。其五,参照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办法,可在高速公路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附加,或在农村公路建设高潮过去后,将这笔资金转作内河航道整治之用。其六,可利用国债资金和世行及外国政府贷款。各项资金要按照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设立综合交通统一筹资平台,通盘考虑水运、铁路、公路、航空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 (五)完善法规政策。除推动国家"航道法"尽早颁布实施外,江苏要全面清理与水运相关的各类政策法规文件,将各种文件规定不一致、不符合发展现状的内容加以调整,加快推动《江苏省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等地方立法文件的颁布实施,以利规范航道建设、管理及航运市场秩序。建议实行以下政策: 第一,加快技术更新步伐。统一船型标准,要求新造和引进船舶必须达标才可准予运营;船载设备和信息通讯设备也必须统一标准。对航运企业淘汰老旧船舶、改用标准新船型和在船上安装先进通讯设备的,要给予财政补助,促进航运业的技术进步。 第二,依法规范管理内河航运市场。对未经批准乱建内河码头驳岸、船舶跨省登记、船舶吨位登记不实、船舶超载运输、船员无证上岗、偷逃税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坚决纠正。同时,引导航运企业和船民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航运市场,抑制行业内恶性竞争,维护业内企业和船民的利益。 第三,减轻航运企业税费负担。尽快制定统一的过闸费、航养费征收办法,收费标准要略低于周边省市,其他面向航运企业和船户的税费要从低收取。 第四,强化航道管理。交通与水利部门要协调一致,严格禁止任意使用航道岸线,对损坏岸线的要责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