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民间金融表现活跃,为农村经济建设提供宝贵的资金来源。据农业部统计,2005年全国乡镇企业从民间融资约占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50%,考虑到个人、家庭间借贷及农户季节性农贷等数据难以统计,而这部分借贷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授信,因而民间金融的实际规模要大得多。据中国社科院网上公布的调查资料,民间资金占有国内金融市场份额高达70%。 民间金融能在农村长期存在并得以发展,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 一是正规金融组织无法满足农贷需求。目前农村金融市场急剧萎缩:农业银行已从乡村"下山回城";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狭窄,功能单一;农村合作基金会被"一刀切"地取缔;邮政储蓄一定程度上分流了农村金融资源,农村资金向城市逆向流动。目前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仅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家,独木难支,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是民间金融在满足农业生产多样化的资金需求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民间金融在借贷中由于有血缘、地缘、业缘这层社会关系,使债务方受到很强的道德约束力,不会轻易违约;对借款人的信用和收益状况比较了解,从而克服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违约风险和可能的资金损失;操作比较简便,可以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等。 民间金融在农村金融中占有较高的份额,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是新农村建设不可忽视的力量。但是,民间金融也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规范引导。 (一)目前法律、政策没有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只能处于民间的、地下半地下的状态,游离于央行调控和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而存在。几十年来,民间金融规模不断发展壮大的事实证明,在国家正规金融机构无力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情况下,对大量存在的民间金融行为一味地封杀、打压,是行不通的。许多国家的实践也表明,正规金融组织对农户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往往不足农户总数的20%,大量的农村金融服务需要农村非正规或民间金融来满足。这要求我们对农村民间金融要有正确的认识,承认其客观存在,给予其应有的地位,并加以规范引导。同时,由于民间金融游离于政府监管体系之外,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对它不起作用,会影响、甚至干扰国家的宏观调控。此外,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由于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只能通过私人来解决,诸如黑社会等非法组织往往会成为债权人的选择,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二)组织制度建设缺失,易产生制度缺失性风险。 大多数民间金融组织有负责经营决策的核心股东、其他参股的附属股东。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两类股东之间信息不对称,责权利关系不够明确,易造成纠纷。内部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往往是一人独大,容易产生实际控制人暗箱操作,损害投资人利益。民间金融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更没有存款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制度。基本制度的缺失,往往潜藏极大的风险。 (三)经营管理不规范,经营风险较大。 农村民间金融主要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协议手续过于简单,有的仅为口头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不规范;利率的弹性较大,往往大大高于市场实际利率,加重借款人负担,一旦不能还款,极易引发纠纷,甚至酿成案件。民间金融组织的人员素质不高,业务知识缺乏,业务能力较低,农村信用制度不完善。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民间金融组织的经营风险。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为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使其更好的为新农村建设服务,我们建议: 一、鼓励具备一定规模、运作相对规范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参与金融活动,并将其纳入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2004-2007年连续四年,中共中央出台四个一号文件,提出要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兴办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培育多元化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四个一号文件表明中央对探索多种所有制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态度十分坚决。当前,要抓住有利时机,加快构建多种所有制的农村金融体系。对民间金融应区别对待,对具有一定规模、运作相对规范、信用优良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准予合法化,鼓励民间资本参股金融机构,将民间金融纳入农村金融体系。同时加强对民间金融组织的监管,严厉打击、取缔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正常的民间金融组织和活动。 二、帮助民间金融组织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防范风险 农村民间金融所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和农户,经营的主要是小额零售业务,其单位资产的管理成本高、风险大。为了降低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脆弱性,应参照现代股份制公司内控理论完善民间金融组织内控制度,明确股东及组织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有效监督机制;参照现代银行制度建立农村民间金融存款保险制度及呆账准备金制度。同时不断完善财务管理。 三、引导民间金融组织规范管理,减小经营风险 引导民间金融组织完善契约管理,真正做到民间融资操作简单但不失规范;加强市场研究,提高对利率的科学化分析水平;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与能力;要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金融管理部门、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组织应共同建立综合性的农户信息档案资料库,实现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之间在信用信息方面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减小民间金融组织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