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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产权问题是民办高校法人治理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从真正意义上落实法人财产权,是民办高校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根本保障。《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精神,"民办高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教育部也已在近期公布的2007年度工作要点中,将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问题,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列为2007年度的重点工作之一。因此,对于民办高校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举办者来说,当前工作的重点,就是如何妥善办理财产过户、真正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 目前,多数由企业出资举办的民办高校举办者对落实产权政策尚持不理解态度。他们一是担心公司资产过户到学院之后,不仅失去了实质上的控制权,而且由于产权归属不清,增加了资产的不安全性;二是担心办理资产过户登记,会给举办者增加额外的费用负担(如资产评估费、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等);三是一旦办理了财产过户登记,将会使得部分已经办理了银行贷款的学校或投资公司,由于缺少抵押担保资产、银行回收资金而陷入运转困境;四是认为强制办理学校资产过户登记,缺少法律依据。与此同时,独立学院的出资方也存在畏难情绪。一些尚未达到教育部所规定的最低设置标准(如150亩土地、4万平方米校舍面积)的独立学院,如果举办方不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遵循"四独立"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财产过户登记或改善办学条件的话,将可能面临招生受限甚至停止招生的压力。 一、民办高校落实法人财产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学校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1、不少民办高校存在学校资产与投资公司资产相混淆的状况。许多由企业出资举办或通过教育投资公司形式征地、造房的民办高校,其已经形成的校产(主要是土地、校舍)基本上都登记在投资公司帐上,没有过户到学校帐上,造成了所谓的"法人财产"没有到位问题。这就使得这部分学校从一开始就出现了法人财产虚置现象。 2、民办高校或教育投资公司普遍都有银行负债,且相当一部分学校不动产处于抵押状态。在取得土地、兴建校舍并取得有关权证之后,几乎所有的民办高校或其投资公司,都以资产抵押方式向银行申请了贷款。有的自身实力不是很强的举办者,银行负债率更是居高不下。 3、部分学校财务管理不够规范。一些民办高校与其投资公司之间,除了资产混淆不清之外,财务管理也比较混乱。不少学校的财务管理都隶属于其投资公司,不设独立的财务部门,其内部资金调用或费用分摊,缺少科学依据,不受监督控制 (二)学校资产过户存在的现实困难 1、银行抵押品的置换问题。已经将学校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民办高校或其投资公司,如何将抵押资产从贷款银行置换出来,是这部分学校能否顺利进行资产过户的前提。而要做到这点,只有两种可能,一是全额归还银行贷款,二是使用别的资产置换抵押资产。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在学校资金普遍相当紧张的情形下,除了少数具有产业支撑、实力较强的投资公司外,多数依靠银行贷款维持运转的民办高校或其投资公司都难以完全做到这两点。 2、资产重估与切割问题。首先,资产要过户,就必须先行对拟转移的资产进行评估。由谁来主持评估工作和选择评估机构?是教育行政部门、银行还是学校举办方?这是评估前需要明确的关键问题。因为这关系到所评估资产的各方认可问题。其次,不同类型、规模的学校需要过户或落实的资产额度究竟是多少?如何对已有的资产进行有效切割?是办理财产过户需要研究的另一重要问题。此外,资产过户还涉及到教学资产与后勤资产如何划分,租赁资产是否计算等问题。 3、相关债务及其利息的合理分担问题。对于已有的学校负债或与学校相关的负债,在学校财产过户时如何进行合理分担,是举办方极其关心的一个问题。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学校资产既不能抵押,也不能对外提供担保。显然,学校自身也就不能自行申请银行贷款(除非银行给予其特别授信贷款,或别的经济实体为其提供担保)。在资产过户时,对于现有的银行债务如何偿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4、对于已有资产增值部分的界定及处置问题。部分民办高校尤其是办学时间较长、依靠滚动积累发展起来的民办高校,在办学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得到了国家政策性支持,有的还接受了政府的资金资助,有的则是获得了社会资金(财团或个人)的捐赠。这些学校在办理资产过户、变更登记时,将面临增值资产如何科学评估与合理界定问题。资产增值部分的所有权最终归属问题,将是一个极其敏感而复杂的问题。 5、财产变更登记及规费问题。学校资产过户变更登记,涉及到土地、房产、财政、税务、工商、银行、教育行政以及社团管理等众多部门,且各部门政策不一,手续复杂,规费繁多,举办者(投资公司)一般都不愿意"花钱买罪受",主动办理资产过户登记。如何协调各部门的关系,统一政策,简化流程,降低费用,也是搞好民办高校资产过户和变更登记需要做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三)资产过户后可能会产生的负面影响 1、由于失去了对投入学校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和增值部分的受益权,相当一部分民办高校举办者的积极性将受到重挫。有的民办高校举办者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增加对学校的投资;不少民办院校举办者已萌生退意,有的甚至已开始寻找"买家"。这种动向,对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2、部分民办高校将会由于融资困难而陷入困境。或者是因为举办方减少了资金投入,或者是因为民办院校自身丧失了融资能力,如银行回收贷款,一部分运行状况本来就不佳的民办高校,将面临更为严峻的生存状态,一些学校可能因此而陷入财务危机,严重者将导致破产。这将给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 3、民办高校资产过户登记不等于其实收资本的增加,相反会形成新的债务。在投资公司代偿民办高校的银行债务后,如果不增加注册资本,就必然形成对民办高校新的债权关系。换言之,就是民办高校向其"母公司"(教育投资公司)进行了"借贷"或租赁融资(主要是固定资产),从而形成新的债务负担(注:按照财政部门现行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母公司即便不要回报,其从民办高校收取的资产租赁费也不得低于这部分资产的标准折旧费)。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提高民办高校的注册资本金,以减少债务,减轻负担。但这势必就要提高民办高校的申办门槛。显然,这对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高等教育领域是一种负向激励。 二、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的对策建议 (一)增强沟通,促进理解,深入做好民办高校举办者的思想工作。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能否顺利落实,关键看其举办者和办学者的觉悟和态度。当前,多数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和办学者对于此项工作的意义还不是十分理解,对资产过户还心存疑虑。教育行政部门有必要通过各种管道,加强与举办者的相互沟通,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基础上,讲清中央的政策,阐明政府的立场,同时尊重历史,分清责任,以取得广大举办者的理解和支持。切忌工作方式简单化,或单方面采取强制性行动,否则容易引起举办者的反感和抵触,造成工作的被动。 (二)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与协调机构。鉴于民办高校资产过户是一项牵涉面很广、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的总体要求,统一认识,协调行动。建议由省级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工商、银监会、土地、房产和教育行政部门等组成联合工作机构,对民办高校落实法人财产权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协调好各方面的政策,并制订统一的工作流程,以便贯彻执行和操作实施。 (三)总体设计,分类指导,采取稳妥措施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民办高校资产过户应以不增加举办者负担和确保学校平稳运行为前提。 (四)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进一步明确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最终归属问题。鉴于《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民办学校财产方面的条款规定比较笼统、表述比较模糊,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利用自身拥有的地方立法权和民办教育促进法所授予的权限,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订更为详尽的法规,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明确投资者的最终产权归属问题,确保投资者存量资产以及相应的增量资产的安全,从而打消举办者的思想顾虑。 (五)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民办高校内部财务管理的审计与监督。目前民办学校执行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既不同于公办高校的财务会计制度,也不同于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因此,在民办高校法人资产落实到位后,采用何种更加切实可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也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六)深入落实同等待遇和各项优惠政策,给予民办高校适当经费扶持。经过多年快速发展,民办高校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01号文件中所指出的,民办高校的发展"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以及深化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在现阶段乃至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放手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仍然是我国也是各地加快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战略。当前,切不可因为少数民办高校在运行中出现一些问题和偏差,就因噎废食,改变初衷。相反,要从战略高度,真正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尽快全面落实民办高校的各项公平待遇,切实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政策扶持力度,在"加强引导,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继续"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