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颁布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是对劳动者身心的一种补偿,也是现代文明的一项具体内容,国家用法律的形式把它确立下来,体现了时代发展的要求。 但由于我国现有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限,目前劳动力仍是买方市场,加上相关监督、执法措施不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在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三资企业及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能否得到有效落实不容乐观。为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建议: 一、以年龄作为参照标准取代工龄、日工资标准计算休假天数和未休报酬。 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日工资收入标准未统一,有的单位仅以基本工资来计算,有的单位加上奖金或绩效工资来计算。这种情况在事业单位或企业中易造成执行标准不统一。工作年限未明确,工作单位变动者在原单位工作时间是否累计,这种情况在企业中易造成执行不统一,建议可按年龄来算。在我国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比照现条例可定16周岁至29周岁年休假5天,30周岁至39周岁年休假10天,年满40周岁及以上者年休假15天。结合《劳动合同法》凡签1年及1年以上劳动合同者无论其在何性质的用人单位均可按此执行。从条例颁布初衷来看,应是首先鼓励劳动者休假,其次才是经济补偿,随着年龄增长,劳动者的体力等方面会有所下降,从这方面来看亦应鼓励其以休假为主,未休假天数每日补偿报酬标准定为:16周岁至29周岁为当地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以30乘300%。在30周岁至39周岁定为当地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2除以30乘300%。年满40周岁及以上者定为当地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3除以30乘300%。 二、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执法,出台具体处罚措施。 对于条例违反者处罚不宜笼统,条例颁布具有强制性,为维护法律权威及公正性,保障有效执行,针对实际情况,对违反条例应制定详细的处罚措施: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经查实后给予领导者行政处罚为主,而对于私企、三资企业给予经济处罚为主,并根据情节制定相应的处罚力度。平时注重宣传,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鼓励举报、舆论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可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在企业年检时为劳动者维护权益。